司法部将云南列为全国首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省份后,云南省司法厅迅速响应,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于2023年底启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聚焦破解基层司法所“人少事多”难题,创新构建“四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模式,将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为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提供边疆治理经验。

构建“1个”政策 4部门协同推进试点

作为首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省份,省司法厅在对全省司法所队伍建设全面调研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8日联合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成为全国首个省级4部门联合推进试点的省份。

截至2024年11月,全省16个州(市)司法局均已联合同级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出台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或方案,实现覆盖率100%,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州(市)配套文件全域覆盖的省份。

目前,全省129个县(市、区)已有88个县(市、区)制定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共招聘(含转隶)司法协理员1102人,占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数的26.11%。大理、楚雄实现司法协理员对辅助岗位的100%覆盖,司法协理员成为基层司法所辅助人员主力。全省司法所所均工作人数从试点前的2.77人提升至3.11人,有效缓解了司法所编制不足问题。

突出“3化”举措 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

全省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实现人员配置科学化、人员聘用多元化、人员管理规范化。全省各地综合考虑司法所辖区人口、矛盾纠纷数量、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安置帮教对象数量、本地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划分不同配置标准。

保山等地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司法协理员进行岗位分类,采取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按标准配备;昭通等地按照乡镇人口5万人以上配备4名司法协理员、5万人以下乡镇配备2名司法协理员的标准,计划分批配齐司法协理员。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落实司法协理员相关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贴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招聘录用方式。大理等地将“专人专岗”与“一人多职”相结合,将原有司法所临聘人员全部转隶为司法协理员,实现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昆明等地从现有在岗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中通过民主测评+笔试择优转聘司法协理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司法协理员准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聘标准,开展资格审查,从严把握录用入口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协理员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探索“N项”做法 打造治理经验“云南样板”

拓宽经费保障渠道、探索动态激励机制、发展民族司法协理员、构建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在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中,全省各地探索出多种做法,为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提供治理经验。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司法协理员经费实行多渠道保障。普洱等地采取工资待遇由县财政全额保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协理员;文山等地采用劳动报酬构成为县级财政补助80%,单位自筹20%方式,积极争取编外聘用人员及司法协理员。

省司法厅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司法协理员职业激励机制,采取“动态补贴”等方式激发基层法治服务效能。昆明等地为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规定司法协理员可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可领取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补贴,在待遇保障上实现重大突破。

结合云南多民族群众“大杂居、小聚居”的省情特点,部分多民族地区优先发展熟悉民族语言和民族习惯的司法协理员。迪庆、西双版纳等地选聘熟悉民族语言和习俗的司法协理员,将“双语普法”与“习惯法调解”相结合,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增强司法服务的文化适应性。

省司法厅举办司法所工作大讲堂,以每两月一期的频率开展培训工作,解读政策新规,通报全省情况。各州市、县区级分别举办基础业务能力培训班,对司法协理员进行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业务轮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实战能力。楚雄等地邀请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等多名专家,从法律法规、调解流程、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调解专题辅导,进一步增强司法协理员队伍法治思维。

云南法制报 本报记者 谢盛梅 龙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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