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接受《等深线》记者专访时表示,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首次突破3万件,清理债务30772.52亿元,盘活资产7902.83亿元。其中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9014件,相比2023年上升7%;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384件,助力657家企业走出困境。

周伦军坦言,破产审判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缺乏金融机构、关联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等法律规定以及跨境破产承认和协助的细化安排等;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破产程序与惩治破产欺诈缺乏协调,影响破产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周伦军表示,2025年,最高法将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信托法、票据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立法及修改工作;持续出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2025年,最高法还将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和执业规则,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完善对大企业施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办理的快审快执工作机制;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助力民营经济安全“出海”,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司法服务保障文件的制定。

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

《等深线》:2024年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总体情况如何?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周伦军: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首次突破3万件,清理债务30772.52亿元,盘活资产7902.83亿元,依法维护4485090名职工权益,451.56亿元税收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困境企业清算,和解、重整程序有机结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

一是及时出清与积极救治并举,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9014件,相比2023年上升7%,推动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提升供给体系质效。依法拯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注重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早救”“真救”。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384件,助力657家企业走出困境。

二是依法稳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分类施策,综合运用集中管辖、“三中止”、合并破产等制度,有力推进安邦系、明天系、中植系等不法金融集团债务风险处置,强力追赃挽损,依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置衔接配合,依法审结四川信托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不良金融机构风险,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

三是切实落实“保交房”工作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立足破产程序推动续建资金引入、资产处置,多措并举推进复工续建,解封解抵、归集资产,靶向发力打破办证僵局,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司法政策,力促群众交房办证诉求落地落实,累计化解1920多万套“办证难”房屋,惠及4300多万人民群众。

四是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多措并举破解堵点难点问题。坚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不断优化破产流程管理,降低程序成本。进一步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原因识别关口、重整和解启动窗口前移,最大程度保护企业营运价值,提升债务清偿水平。加强数字赋能破产案件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五是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合肥中院成立全国第18家破产法庭。开展破产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切实“消存量、控增量”。加强对管理人日常监督和履职评价,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约束作用,规范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支付,强化管理人账户监管。

六是切实打击逃废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资产核查、追收等工作,依法准确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

《等深线》:破产审判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难题?下一步将如何着力?

周伦军:破产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破产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缺乏金融机构、关联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等法律规定以及跨境破产承认和协助的细化安排,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破产的社会认知度、认可度较低,经营主体不愿迈出这一步,加之破产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高、清偿率不及预期,导致各方适用破产程序动力不足,影响相关主体利益及时保护;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缺乏制度化运行方式,支持重整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破产程序与惩治破产欺诈缺乏协调,影响破产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破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局考虑,切实完善破产制度体系,优化破产办理环境,支持破产专业化建设,采取更有力措施解决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急迫困难,更好发挥破产制度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效能。

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

《等深线》:2025年,最高法围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等工作将有哪些规划?

周伦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法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健全涉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信托法、票据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立法及修改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持续出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全国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规则指引。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和纠正以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统一公司类纠纷裁判尺度,确保新公司法正确实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加强综合类司法建议制发力度、提高建议落实率、加大宣传力度等途径,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突出问题有效整治,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保障,依法平等同等保护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形财产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规则供给,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对已形成共识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促进规范、引领;对尚未形成共识又亟须明确的,通过典型个案审理传递司法导向,促进在规范下创新、创新中发展。强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放大效应,依托《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性保全措施,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三是有效化解企业困境。进一步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引导企业利用重整、和解程序获得重生。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和执业规则,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研究梳理破产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破产案件申请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执转破、个人破产以及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自然人债务清理等工作的规范。建立完善对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办理的快审快执工作机制,建立在审案件及在执案件台账。继续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理念,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四是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助力民营经济安全“出海”。强化涉外制度供给,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司法服务保障文件的制定,完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小组,为境内外商事主体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促进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机制顺畅运行,立足国际商事纠纷特点,遵循案件基本事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重域外习俗文化、依法保障利益均衡。培育纠纷调解资源,积极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调解,高效率地实质性化解矛盾。

来源:中国经营报《等深线》

记者:封莉

编辑:张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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