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

据洱源县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


大理州洱源县“1•09”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1月09日20时26分许,洱源县三营镇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3+810米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洱源县人民政府成立“1·09”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深入查找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问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1月09日,李*雄驾驶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南向北行驶,20时26分许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驶入三营复线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3+810米处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兰相撞,造成李*兰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接处警

2025年01月09日20时27分,牛街派出所接洱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一男士用136********报警称:在三营镇街上,一辆大车撞到一位老人,老人受伤,请处理。”接警后牛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事故现场路段为三营镇管辖,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处置的同时与三营派出所联系。三营派出所接警后,由三营派出所副所长带领派出所警力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开展现场处置和人员送医抢救等工作,同时向洱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汇报警情。交管大队大队长接到汇报后,及时将警情向洱源县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指令洱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交管大队大队长在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案情后及时向州交管支队主要领导汇报案情,并在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和勘查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县级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做出重要批示,洱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卫计等部门会同三营镇党委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医疗救治、综合协调、维稳、舆情引导等六个工作组有序开展工作。当日23时50分许,已经完成现场勘查及现场清障工作,确认安全后道路恢复正常通行,截至目前,本起事故未造成相关社会、网络舆情。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李*兰,女,白族,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洱)公(法医)鉴(尸体)字[2025] 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考虑李*兰(女,79岁)系因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评估,本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000元。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李*雄,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1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2024年11月16日13时0分至2025年11月16日13时0分止)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2024年11月18日0时0分至2025年11月17日23时59分止)。经查,该车自新车落户以来共有40条违法记录,主要为: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条),2、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8条),3、超速行驶(2条),4、妨碍安全驾驶(3条),5、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2条),其他违法行为14条。均已处罚完毕,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2.车辆检验情况

肇事车辆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辆车头前部中网、保险杆右前部与行人李*兰碰撞后受损。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1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事故发生时车速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车辆速度约50km/h,事故路段限速30km/h。经称重,该货运汽车核载18670KG,实载18350KG,未超载。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李*雄基本情况

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李*雄,男,白族,持准驾车型为“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4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李*雄不是云南省公安厅排查的高风险驾驶人,累计共有129条交通违法,主要为: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21条),2、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条),3、载货汽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11条),4、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8条),5、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8条),6、超速行驶(3条),7、擅自改装、改变外形、号牌不清晰等(10条),其他违法行为(48条)。以上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无交通肇事记录。

车辆出行轨迹:2025年01月09日上午11时许,李*雄驾驶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昆明晋宁出发前往大理,当日下午5时许到达家里休息,晚上7时许再次驾车从大理市出发前往怒江州兰坪县,20时26分许行驶至洱源县三营镇复线南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当事人李*兰基本情况:

行人李*兰:女,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0*******,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人员出行轨迹:2025年01月09日,李*兰沿三营街由北往南行走,20时11分许行走至三营复线南路口处时由东向西横过西澜线后沿西澜线西侧一直由北向南行走直至消失在视频监控内。20时26分许又沿西澜线西侧由南向北行走至事故地点后在由西向东横过西澜线过程中发生事故。

3.驾驶人血检、毒检情况

经酒精呼气式测试,李*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002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三营派出所对李*雄进行尿检,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

(三)事故道路环境和天气等情况

事故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3 +810米(三营复线南岔路口)处,该道路为南北走向的国道二级公路,南至洱源县,北至剑川县,东至三营街,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事故路段南侧为一般弯道,弯道半径为:180米;道路中央有黄色虚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两个车道,剑川至洱源车道宽3.9米,洱源至剑川车道宽4.6米,道路两侧有硬路肩,东侧硬路肩宽2.4米,西侧硬路肩宽1.6米。事故地点以南(由南向北)距事故地点120米处设有限速30km/h的标志牌。发生事故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雄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事故路段限速30km/h,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0 km/h),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营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不及时。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李*雄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李*雄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雄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兰无责任。

五、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道路方面

该路段为国道乡镇路段(三营复线路),事故地点为一个不规则三岔路口,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存在安全隐患。

(二)车辆方面

无。

(三)涉事企业情况

无。

(四)行业管理部门

洱源县公安局三营派出所作为辖区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路检路查力度不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五)属地党委政府

三营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路段力度不够。

(六)属地公路局

洱源县公路分局对部分隐患路段整治不及时、不全面,未充分履行好道路管理养护职责。

六、责任追究及处理建议

1.洱源县公安局三营派出所作为三营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面不到位,错时管理、路面查处力度不够,建议责成洱源县公安局三营派出所向洱源县公安局作书面检查。

2.三营镇人民政府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三营镇人民政府向洱源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洱源县公路分局对部分隐患路段整治不及时、不全面,未充分履行好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建议洱源县公路分局向大理州公路局作书面检查。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代价较为惨痛,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部分辖区派出所在道路隐患排查方面工作力度不足。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能力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要始终紧绷安全生产的弦,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分析。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提升我省安全发展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强化路检路查,严管严查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

要结合落实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整治重中之重,采取执法小分队、滚动巡逻等方式,在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段、时段增加警力、装备和设备,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大对无证、酒驾、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超员超载超速、违法载人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持续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对赶集点、重要路口、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农村重要节令、“聚会宴请”、“婚丧嫁娶”、赶集天、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开展“摩托车不戴头盔”、“驾、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面包车超员载客”、货车超载、超速重点治理行动,净化道路交通秩序。

(三)强力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利用执法“大直播”、抖音公众号、广播电台等新媒体多渠道发布辖区路况信息、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本辖区三年来发生的“三超两不一涉酒”(即:超员、超载、超速,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涉酒驾驶机动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为题材,拍摄制作“三超两不一涉酒”案例警示教育专题片,实现“用血淋淋的案例来唤醒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用冷冰冰的遗体来警示交通参与者的宝贵生命、用凄惨的泪水来触动交通参与者的美好灵魂、用亮铮铮的手铐来解读交通参与者的幸福自由”四个效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洱源县“1·09”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7日

信息来源:洱源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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