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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工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代通知金”一词,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而并没有真正理解该词所代表的用工行为,本文将对“代通知金”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正确理解“代通知金”,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所谓”代通知金”,是一种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下简称第40条)所规定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用到“代通知金“的只有第40条的三种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图 / Luca Bravo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按照当前的规定来说,其他任何一种解除方式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这三种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要支付,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换言之,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支付的误区
1.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就需要多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1)
实务中,大部分的劳动者都认为“凡是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正确观点是:
只有符合第40条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2.如果单位用第40条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应向我支付2N+1的赔偿金
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只有根据第40条规定合法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说,代通知金适用的是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况。而违法辞退适用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2N的赔偿金。即:适用第40条的情况下,合法辞退是N+1,违法辞退是2N。
3.如果单位用第40条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提前30日通知我了,但仍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与“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是“或”的关系,用人单位只需要选其中一种方式执行即可,因此,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正确定的观点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既然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那么,实际用工中,选择哪一种方式呢?一般认为,从劳动用工风险防控和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建议选择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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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合易咨询(heyee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