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12日8时32分,临汾站的检车员正在检查在8时29分到站的2592次货物列车时,发现机后第五位P50型棚车P-506797号车的空车厢里躺着一名头骨被击碎的男青年,嘴里头还在不断“汩汩”往外喷血,人早就已经没气了。检车员大惊失色,立即跑去报告临汾站值班员,值班员马上抓起电话向临汾铁路分局公安分处临汾站派出所报案。
老照片 临汾站
光天化日在列车上行凶杀人,这是南同蒲线自从解放以来发生的头一次命案,因此在接到临汾站派出所的报告后,临汾铁路公安分处刑侦股和临汾县公安局刑侦股的侦查、技术人员火速驱车赶往现场,铁路和地方公安联手开始进行勘查。随后的半天内,临汾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的技术人员和法医也搭乘旅客列车抵达临汾站,加入到勘查工作中——
现场位于P-506797号P50型棚车内,棚车左侧车门打开,右侧车门关闭,车底板上有一层1厘米厚的水泥粉末。死者头朝北脚朝南仰躺在车厢内运行方向左前端,衣着基本良好。头部有三处明显的钝器击打造成的伤口,颅骨粉碎性骨折,此外周身没有别的伤痕,头下有一滩90×57厘米的血泊,脚前有一团喷溅型血点群。
P50型棚车
距离死者不远处有两块被撬下来的车底板木板,均是一头断裂、一头整齐;其中一块染着大量血迹,厚度和死者头部的伤口吻合,初步判断木板就是凶器。经过对比,这两块车底板木板分别和棚车底板上的一个破洞大小吻合,证明就是从这里撬下来的。底板上面的水泥粉末层上留有众多杂乱的脚印,其中球鞋脚印26枚、菱形塑料底鞋印1.5枚(1枚完整的加上半枚前掌)、六角形塑料底鞋印3枚。
此外,现场还提取到小学生算术课本一册,黑色人造革提包一只,提包内有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运输车间工人肖振海的工作证一本,四个苹果,一个馒头。
刑侦老电影《405谋杀案》中尸检的场面
临汾钢铁公司方面来函证实:肖振海时年28岁,家住侯马市高村公社东台神大队,是临汾钢铁公司运输车间调车机的副司机,1979年8月8日早乘坐325次旅客列车回家探亲,8月12日应该返厂上班而未回。
肖振海家属证实:肖振海于8月12日凌晨6时从家中动身,由其四弟将他送到侯马站,送进候车室肖振海就打发他四弟回家,此后就再无联系。肖振海离家时带有装着15元现金的钱包一个,背着一个内装馒头、苹果的黑色人造革背提两用包,左腕上戴着一块“延安”牌手表。
当时的侯马站站房
2592次货物列车运转车长证实:2592次货物列车在运城站发车时挂车五辆,到水头站加挂三辆,到闻喜站甩车一辆,礼元站甩车一辆,侯马站加挂十一辆,然后在7时24分从侯马站发车中途不停,于8时29分到达临汾站。
2592次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副司机杜某某反映:当列车运行至南同蒲线高显站和柴庄站区间段的曲线上时他向后瞭望,发现机后第五位(即P-506797号)空棚车左侧的门开着,门口站着一个人。
临汾站南头扳道员刘某某和郭某某证实:2592次货物列车进站减速行驶至12号和10号扳道房之间时,从机后第五位空车的左侧跳下一个上穿蓝色半新劳动布工作服、内穿红背心,下穿蓝灰色裤子,头发较长,肩膀较宽的男青年。
根据勘查、走访和尸检结果,铁路和地方警方通过连夜的案情分析,得出如下三条共识:
1、死者系肖振海无疑,他从侯马搭乘2592次货物列车去临汾并在中途遇害,所以工作重点必须放在临汾和侯马一线的南同蒲铁路沿线。
2、从现场看,死者的手表和钱包被抢走,兜内的前门香烟没有动,屁股底下垫着的小学生算术课本完整无缺,没有分开让他人分坐,凶器是就地取材;现场鞋印虽然很多,且各自分明、清晰可见,且绝大部分是一个人所留;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据此判断:死者和凶手素不相识,预谋杀人的可能性可以被排除。中途巧遇后见财起意,趁死者不备行凶抢夺财物并杀人灭口的可能性较大。
3、从现场遗留的三种脚印鉴别发现:菱形塑料鞋底印系2592次货物列车在侯马站装车时装卸工王贵林留下的。六角形塑料鞋底印系死者所留,唯有球鞋鞋印无法证实来源,可以确定系凶犯所留。
为此,警方初步认定扳道员刘某某和郭某某目击到的跳车人就是凶犯。为侦破此案,铁路和地方公安抽调精锐组成专案组专办此案,并根据群众提供的跳车者的衣着描述,拟定了调查摸底的六条范围:
1、凶手是一个年龄约3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肩膀稍宽、留着长发,上身穿蓝色半新劳动布工作服,内穿红背心、下穿蓝灰色裤子、脚穿球鞋的青年男性。
2、凶手或者家在临汾、在侯马工作,或者家在侯马、在临汾工作,经常来往在临汾和侯马之间,特别是8月12日来临汾探亲或上班以及落脚的人要重点过筛。
3、身上有新鲜摔伤、擦伤或者衣服上沾有血迹或者换过衣服的人。
4、游手好闲,有流窜犯罪前科,案发后突然拥有、买卖或者修理过“延安”牌手表的人。
5、活动在南同蒲铁路沿线、经常扒乘货车,案发后去向行为反常或去向不明的人。
6、和死者有一定的关系或者私仇的人。
此外,专案组在布置排查任务的时候还特别强调了三点:1、图财害命和仇杀两种可能性都要考虑,偏重于图财害命。2、犯罪分子和死者相识或者不相识两种可能性都要考虑,偏重于不相识。3、犯罪分子有职业和流窜犯两种可能性都要考虑,偏重于有职业。
随即,侦查员们如同撒下去的豆子,以临汾、侯马为重点,在南同蒲铁路沿线进行全面部署,普遍撒网,重点加强跳车人的查访和追踪工作,具体举措如下:
1、围绕跳车人逃跑的路线对案发当天的沿途群众进行走访,了解跳车人的去向和详细的样貌特征。
2、对侯马站案发当天的当班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走访,查清死者和凶手在侯马站登上2592次货物列车的情况。
3、派专人沿着南同蒲铁路全线跑点,审查扒车的流窜人员。
4、对临汾地区的所有医院、卫生所、保健站等医疗单位案发当天前来治疗外伤的人员进行过筛。
随后,侦查员们深入铁路沿线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和居民区,部分适度公布案情,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召开群众座谈会六十四次,走访跳车路线沿途群众七十九人,查访临汾地区各医疗单位一百三十八个,历时七天,摸出可疑线索210条,嫌疑人六十七名。可是经过层层过筛核实,全部否定,使得专案组士气受到很大影响,部分侦查员产生极大的畏难情绪,并且怀疑当初的刻画是否准确起来。
为此,主导专案组的临汾铁路公安分处及时召开了党委会和专案组全体大会,肯定了前一阶段的工作,认定调查方向没有错,但要求“回头看”,把之前排查过的再过一遍筛,要更加细致地进行甄别——
8月21日,临汾铁路分局临汾建筑段工人张某某反映了一个情况:“我在宿舍听杨某某对孙某某(都是临汾建筑段工人)说:8月12日上午他去临汾铸造厂路过(临汾)车站12号扳道房时,看到一个人从一趟货车上跳了下来。”
于是,侦查员立即在张某某的指引下找到了杨某某,杨某某表示他确实看到从货车上跳下一个人,但没有看清此人的面貌特征,但是他看见这个人前面是三个拉平板车的解放军战士。
老照片,解放军战士
这让侦查员们一时间觉得很棘手,因为临汾市作为临汾军分区的驻地,在临汾市和临汾县内有众多驻军单位,海陆空三军都有,查找起来非常困难。根据杨某某描述的这三个军人的穿着,专案组判断他们应该是陆军军人,随即联系临汾驻军中最大的一支单位——28军政治保卫处,请求协助查找。
面对专案组的协查请求,28军政治保卫处非常重视,非常热情地帮助专案组分析了几种战士拉平板车的可能性:1、割猪草的;2、买粮食的;3、接送人的;4、帮干部搬家的。并且按照这四种估计对所部下属各团、营、连入手开始排查。很快,军供粮站反映:8月12日三名屯里炮兵团的战士拉着一辆平板车来这里购买军粮。随即保卫处干部带着侦查员连夜驱车赶往屯里炮团找到了这三名战士,三名战士证实他们也看到有人从列车上跳下,并且对这个人的衣着描述和专案组掌握的嫌疑人特征非常吻合,并且很肯定的表示:“要是见了本人,肯定能认得出来。”
另一边,专案组走访了听杨某某说“有人跳车”的孙某某后,孙某某当晚就回家向自己的父亲——老运转车长孙仲元叙述了专案组找他了解情况的事。孙仲元立即想到:8月7日临汾车辆段工人尤建民介绍一个人乘坐过他的守车从临汾去运城,结果这个人在途中偷走了他的钱包,而且穿着和专案组要找的那个跳车人非常吻合。
在得到孙仲元的反映后,专案组立即派人找到尤建民询问他介绍的那个人是谁。尤建民说:“这个人叫吴永利,是几年前我在老家认识的,8月6日早晨他来找我,说他在无票乘坐326次旅客列车在检票口被检票员发现,扣下了他的工作证交到了临汾站,希望我帮他要回工作证,并向我借钱和手表。我拒绝了,但把他介绍给孙仲元,让他在8月7日搭守车去了运城。”
经临汾站客运室查证,果然有个叫吴永利的因为试图无票乘车被扣了工作证。工作证上显示吴永利时年24岁,系214地质队工人。工作证上的照片经屯里炮团那三名战士辨认,确定此人就是那个跳车人。
老照片 地质队
据此,专案组认定吴永利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外,还通过走访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吴永利的脸上有一块小黑痣。
为了尽快抓获吴永利,专案组兵分五路:第一路前往吴永利的工作单位——214地质队;第二路前往吴永利的居住地——芮城县东垆公社;第三路前往芮城县的风陵渡车站截断吴永利可能的外逃路线;第四路前往侯马;第五路前往运城,汇同当地公安机关架网捉拿吴永利。
2月13日下午,正化装成旅客在风陵渡汽车站蹲守的侦查员发现了一个神色慌张的可疑男子在车站徘徊,其样貌和吴永利相似,但明显换了一身衣服,随即侦查员立即对其进行贴靠观察,果然在他脸上发现了一块不起眼的小黑痣——他就是吴永利!于是,在风陵渡汽车站驻站民警的协助下,吴永利被当场摁倒并被带回临汾。
在预审初始,吴永利虽然神色慌张,但依然一口咬定自己“是清白的,是公安冤枉好人”,对这种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货色,专案组自然没有什么好客气的,一份一份走访调查结论摆出来,外加上一套“大记忆恢复术”的加持下,吴永利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交代了自己杀人劫财的犯罪事实,现将其口供摘录如下:
“我从小就有偷摸的恶习,已经发展到不偷浑身不舒服的程度,1972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因为偷盗被劳教,解除劳教周在1974年被调入214地质队,依然改不了偷摸的恶习,甚至变本加厉,从偷盗发展到诈骗。从1974年到1978年,我先后以各种手段骗了地质队同事总共1500于元,基本上都被我挥霍掉了。但是受骗者步步紧逼的催要,我无法偿还,于是就琢磨着抢钱还债。”
“1979年7月27日我擅自离开单位流窜社会,预谋抢钱。8月11日在侯马两次寻机作案但没有得逞,晚上我睡在侯马站的候车室,8月12日凌晨我窜入站内准备扒车去运城,看到一个人上了一趟列车的一辆空棚车,就尾随他一起上了车。列车发车后我主动和他搭话,得知他是临钢的工人,并发现他手上戴着的‘延安’手表,就见财起意,寻机动手。”
“延安”牌手表
“当时我看见车内扔着一块车底板,我就假意将这块底板让给那人坐下,自己又从底板破口处掰下另一块垫在屁股下面。列车运行过程中我几次预谋动手,那人都没有察觉,于是我胆子大了起来,突然抄起我屁股下的那块车底板朝他的头部猛砸,当场把他砸晕过去,我随即取下他的手表和钱包后打算跳车逃跑,因为当时车速较快没跳成,回头一看发现那人的头居然还在动,我就返身回去捡起那块车底板对着他的头部又砸了两下,这下他口鼻喷血、彻底不动了。这时候列车即将进入临汾站,车速慢了下来,我趁机跳车。”
“跳车后,我在临汾城内买了一双布鞋,将原来穿的球鞋换掉扔在茅坑里,然后扒乘拖拉机逃回单位。手表在运城卖给一个摆摊修自行车的人;红背心送给一个叫刘高博的流窜犯;其他的血衣血裤被我带回单位藏着……”
根据吴永利的指认,专案组先后取回了受害者的“延安”牌手表、钱包;吴永利作案时穿的球鞋、血衣、血裤。又从被芮城县公安局抓获的刘高博手中取回了红背心。至此,本案历经十二昼夜人赃并获。8月24日,吴永利被铁路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以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