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做人最基本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白纸黑字的明确在书面协议上时,就应当要信守承诺,按时完成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征地拆迁也是一样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具体的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应当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来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即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具体的补偿款,交付安置房。
而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也明确规定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应当要及时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直附着物及社会保障费等,在补偿款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征地。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及时落实补偿款,这不仅可以顺利推进征收工作,减少社会矛盾,减少土地纠纷,而且还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很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会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然后便马上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交出产权证等证件,有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方三言两语的恐吓下,就会乖乖地交出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的甚至都认可征收方“都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肯定会按时支付给你补偿款的”说法,然后主动上交相关证件,直至过了支付补偿款的期限,才明白过来这一切都是征收方的套路。
而且,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却反悔不履行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补偿款,住不上安置房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时有发生。近日就有多名当事人在我们平台的后台留言咨询这样的问题,而其中一位当事人就表示,自己家十多年前土地被征收了,后来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起初征收方答应会在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是十多年过去了,自己仍然没有拿到补偿款,过渡费征收方也没有给。
那么。在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迟迟没有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迟迟没有拿到补偿款,住上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一、签订协议后迟迟没有拿到安置房可以先要求双倍的过渡费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也就是安置房,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会在24个月内交付安置房时,如果过了这个期限,被征收人并没有拿到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要求对方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从原则上来说,签订协议后,及时交付安置房是征收方必须要做到的,如果过了约定的期限,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那被征收人是有权要求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比如《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因此实践过程中,倘若遇到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让对方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也是督促征收方能尽快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一种方式。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维权。
二、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要搬出房屋,也不要交出土地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也没有及时支付补偿款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交出土地、交出房屋,交出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等,一旦交出去就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很大的影响。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交出土地或房屋,短时间内拿到合理、公平补偿的可能性就会愈加的少。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只要补偿一天没到位,那就一天不搬迁,直至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再将土地交由征收方处理,这也是防止征收方毁约、违约的一种方式。
三、马上起诉要求他们落实补偿款,或要求变更补偿方式
最后就是马上针对征收方违约、毁约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给予其合理、公平的补偿,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如果安置房可能无法实现,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请求变更补偿方式,以货币的形式对进行补偿安置,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由于征地拆迁比较复杂,所以不管遇到什么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盲目提起诉讼,尤其是在自己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可以在专业律师地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征收方违法征收,签订协议之后,又不给予补偿,也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万不可一味地等待,否则会对自己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