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的阳光温柔洒落,属于女性的节日里,我们既拥抱赞美,也凝视那些未被照亮的角落——当“母亲”“妻子”的身份被反复书写,那些藏在标签背后的故事是否只有一种写法?与此同时,从职场到家庭,从独立到共生,现代女性的角色早已跨越了传统脚本。婚姻这个看似熟悉的命题,在时代齿轮的转动中正悄然发生着新解。这一次,让我们抛开预设的剧本,在妇女节的讨论场域里,看婚姻制度如何与女性成长彼此映照。或许你会发现,理解规则,正是为了更自由地书写属于自己的答案。
单亲妈妈的故事一定是悲惨叙事?
在传统家庭结构中,男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和决策者,而女性则更多地承担家庭内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
而在时代变迁下,现代婚姻中,这种性别角色正在发生转变。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去年热映的电影《好东西》就描述了一位在家庭里扮演强势角色的女性,主角王铁梅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家庭角色定位,而是追求更加平等和自主的家庭关系。
电影《好东西》剧照(来源:网络)
这种追求不仅体现在她与前夫的关系处理上,也体现在她与女儿、朋友以及同事之间的互动,展现了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成熟和理性,她们不再盲目地追求婚姻的稳定和完整,而更加注重个人情感和生活质量,打破传统的家庭界限和性别刻板印象,寻求更加开放和多元的家庭生活方式。
这种态度的转变,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变迁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重新审视和定位。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对社会变迁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规范进行了回应。
我国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部分针对基本原则的规定就是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价值的体现,以此引导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这些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四项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及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变迁逐步确立的,但是宏观层面的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变迁的继续,必然赋予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价值以新的内涵,那么具体在哪些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呢。
下文节选自《挑战与调适》第二章 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模式
01
个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意思自治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度内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婚姻家庭行为,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意思自治经历了一个逐步得到确认和丰富完善的过程。1950年 «婚姻法»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肯定了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然而,事实上,该部 «婚姻法» 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更多是基于当时特定的条件,其目的在于废除不平等的旧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现妇女的解放,以满足当时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结构的变迁、 市场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才真正开启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更广泛的范围和程度上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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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平等价值
平等的类型一般体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中的平等和不得歧视的特别命令。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也确认了平等原则,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4条继续确立了平等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相待;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意义的人格平等,又注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中,平等主要表现为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继续作出了同样规定,只是将“男女权利平等”修改为"男女平等”,将“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和处理权”修改为“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第2款和第1062条第2款承袭了上述规定。可见,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中男女平等、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以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变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在主体、内容、范围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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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人财产确认和保护
在我国,从法律上将家庭财产认定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最早始于《大清民律草案》。我国1950年《婚姻法》沿袭了“家庭财产”的概念,并承认了家庭财产的共享性。在1950年《婚姻法》中,仅在第10条对夫妻财产问题作出简要规定,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对夫妻财产制的形态、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等未涉及。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妇女经济尚未完全独立,家庭成员个人收入有限,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后剩余财产少,较少存在个人财产的情形;且家庭财产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比较注重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变迁,我国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经历了夫妻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财产两个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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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婚姻诚信
在婚姻家庭领域,从字面含义,婚姻诚信本部分使用“婚姻诚信”,而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诚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诚信缺失现象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且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也一般使用该术语。主要指婚姻承诺、婚姻约定,是指婚姻中双方实践许下的诺言,并愿意承担婚姻中各项义务与责任。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因此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最初缔结婚姻时,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告知可能影响对方婚姻缔结意愿的情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需要遵守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还需要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诚信关系,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诚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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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的变迁与完善
在电影《好东西》中,王铁梅与前夫的离婚成为了发展的开始也是重要的转折点,离婚后的王铁梅作为单亲妈妈,与女儿王茉莉共同构建成了一个小型家庭单元,而邻居小叶则是在一个原生家庭中缺乏关爱、后在社会中遭遇情感挫折的女性。她们的生活状态反映了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核心家庭模式,而是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趋势,更凸显出社会变迁下离婚观念转变。
电影《好东西》剧照(来源:网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与单亲妈妈不再是一个禁忌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离婚并非生活的失败,而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方式。而离婚制度的完善,也为那些处于不幸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促使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为追求个人幸福奠定了基础。
下文节选自《挑战与调适》第七章 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模式
第一节社会变迁对离婚关系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因此发生了深刻变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根据民政部相关数据,全国离婚对数从2000年的121.2万对上升到2020年的433.9万对,同期粗离婚率从1.91‰上升到3.1‰。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64.3万对,比上年下降6.1%,结婚率为5.4‰,比上年下降0.4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3.9万对,比上年下降34.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14.1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9.8万对,离婚率为2.0‰,比上年下降1.1个千分点。
为了了解社会变迁对离婚关系的影响,以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现状,自2022年5月1日始,笔者主持的课题分别面向民众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就婚姻家庭现状和离婚登记现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截至2022年10月1日,面向民众的调研收回有效问卷2278份,其中已婚人群问卷1092份;面向X市民政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问卷发放98人次,收回有效问卷52份。结合上述实证调研,分析社会变迁对我国民众离婚关系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观念对离婚关系的影响
婚姻家庭观念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民众的个人婚姻行为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草结草离是引起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草结草离的状况与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具有重大关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体意识的增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在向现代转型,人们逐步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意识、消费意识、市场意识、幸福意识、法律意识等。戴茂堂、江畅:《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在婚姻家庭领域,个人的自我选择、自我设计的权利得到全面提升,自由选择的空间越来越广阔。李友梅等:《社会的生产:1978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其一,民众择偶自主性更强,幸福意识增强,在婚姻家庭中更注重幸福感,注重感情因素,以感情为主要的择偶标准,对婚姻的期待更高。尤其是“80后”“90后”年轻人多为独生子女,自我中心意识较强,当个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受达不到预期时,往往不愿凑合维持婚姻或通过牺牲自己去维护家庭的完整。一旦婚姻生活与婚前的期待产生落差,就很有可能选择离婚。因此,呈现离婚人群低龄化、婚龄短期化的趋势。其二,民众对于性保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婚内出轨、婚外同居情形增多。婚姻忠诚是维持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当今社会网络发达,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的普遍应用,使民众的社交圈日益扩大,民众面对的婚外诱惑增多,给婚姻稳定增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民众对性保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婚姻道德感逐渐减弱,将个人自由凌驾于婚姻家庭责任之上,婚内出轨现象增多,民众对婚内出轨的容忍度降低,选择离婚的可能性增大,这也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民众的育儿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较好地完成单系抚育子女;而且不少年轻人选择婚姻的目的不再是繁衍后代,开始组建丁克家庭。当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不再是现代年轻人婚姻中的头等大事,孩子也不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纽带时,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下降,为了孩子勉强维持婚姻的情况减少,继而也增加了离婚风险。其四,随着年代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民众对离婚观念和再婚观念持更加宽容自由的态度。在接受调研的2278位受访者中,当问及“您是否接受离婚时”,51.01%的受访者表示“不喜欢就离婚”,37.4%的受访者表示需视是否出现家暴、出轨、感情破裂等非离不可的情形及子女的具体情况决定,仅有11.59%的受访者表示不离婚,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更多地被认为属于个人私事,因离婚而遭受社会舆论批判、单位行政处分乃至亲友责难的现象明显减少,反而寻求适合自己的幸福婚姻的观念被民众普遍接受。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选择离婚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社会行为,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降低了离婚当事人的顾虑,这也导致要求离婚的概率提高。尤其是部分民众婚姻家庭观念随意性较强,对待婚姻态度不严谨,增加了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呈现草率离婚的现象,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离婚率的攀升。孙婧琦:“婚姻家庭观念视角下离婚原因探析——以黑龙江省为例”,载《知与行》2020年第5期。
二、人口流动对离婚关系的影响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口频繁流动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流动人口为37 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 484万人,与2010年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人口的迁移流动创造了条件,人口流动趋势更加明显,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人口的频繁流动也会对流动人口的婚姻家庭产生影响。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家庭分离会增加离婚风险。一方面,人口流动难免会导致部分流动人口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夫妻分离状态,即使是夫妻一起流动,在有配偶陪伴、监督的情况下,进入一个异性群体接触机会更多的陌生社会,社会规范弱化而婚姻替代资源增加,流动者的婚姻稳定性依然堪忧。人口流动通过降低婚姻质量,增加婚姻替代资源的可接触性,降低婚姻搜寻成本,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离婚风险。单独流动会降低婚姻稳定性,而且远距离迁移也会降低婚姻稳定性,其中单独流动可能通过降低婚姻收益而导致婚姻稳定性下降,而远距离迁移则可能通过降低离婚阻力而导致婚姻稳定性降低。夫妻在地理上的分居,可能使处于留守状态的配偶产生被遗弃感和焦虑,容易导致婚姻出现矛盾和关系紧张,进而可能降低其婚姻稳定性。任远、郝立:“人口流动过程中离婚风险差异及其影响机制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2021年第2期。另一方面,人口流动也可能会弱化社会网络对婚姻的监督,进而降低离婚阻力。远距离迁移意味着远离其原生网络,从而会降低来自原生社会网络和家庭成员的婚姻监督力量。因人口流动导致的离婚,主要是由于距离导致联系和沟通交流的减少,考虑如何从源头上解决人口流动导致分居的问题,如何调适分居带来的婚姻问题,降低分居等因素对婚姻关系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构建积极的家庭发展政策和制定相关离婚缓冲性制度来减轻冲动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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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调适 :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时代画像》
作者:高丰美 著
ISBN:978-7-5764-1755-5
定价:56.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
本书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关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社会变量,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考察社会变迁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互动关系,从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视角观察和剖析具体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非婚同居制度、监护制度、疾病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以及离婚冷静期制度,了解社会变迁与上述制度的关系,并提出调适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变迁与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规律特点,探究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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