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菜一汤不到70块,人均20块,吃不饱算我的”“只有潢川本地人才知道的,好吃到流口水的农家土灶台”“潢川也有正宗的柳州螺蛳粉了,据说是三代传承”……近年来,“网红”探店视频如雨后春笋,“素人体验式”的消费分享,“吸睛又诱人”的台词文案,成为促使大家进店消费的“吸金”利器。然而,这些捆绑着商品团购链接的短视频,究竟是分享还是广告?近日,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出击、精准履职,督促整治网红探店违法广告。



2025年1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潢川县内多名本地“网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作品,视频中他们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店,以实地体验的方式,分享评价餐饮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些视频的下方,往往都附有团购链接、店铺定位,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店视频已具备营销广告性质,但未明确标明“广告”字样,部分视频虽已标注但字样被遮挡、字体较小不突出。本院审查认为,上述所谓的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发布者未显著标注“广告”标识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易误导消费。

1月15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监管,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合规经营意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月14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互联网广告规范经营座谈会。会后,行政机关对10余家本地探店网红达人进行集中约谈,现场分发《规范广告经营活动提示书》,并签订《广告经营单位杜绝虚假违法广告承诺书》,切实增强短视频发布者法律法规意识,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



下一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化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讯员:吴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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