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关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发布“一辆改装车进入海关,竟载有1760只“生态杀手”?这可能涉及……”一文。

2022年10月的一天,

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

未向海关申报。

当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

却发现车内“另有玄机”——


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处,

以及扶手箱下有改装的暗格,

均放有多个黑色塑料袋,

竟藏着大量活体龟类动物。

经清点,

海关工作人员发现,

这辆改装车内,

竟然装下2000余只乌龟!

这一车乌龟是什么来头?

会不会带来隐患?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易某声称这些“龟苗”用于育苗繁殖,

但却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随后,海关工作人员立即依法作出

暂不予放行处理,

并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鉴定。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后经鉴定,这批乌龟中

有1760只为红耳彩龟

又名巴西龟、红耳龟,

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是世界公认的“生态杀手”,

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图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发布公告。

外来入侵物种

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

带来威胁或者危害,

影响我国生态环境,

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

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图为红耳彩龟。

小乌龟,大问题。

私自偷运外来入侵物种,

可不是小事。

如这一车被偷运的红耳彩龟,

可能会排挤本地物种,

对入侵地的本土龟造成严重威胁,

还容易传播沙门氏杆菌。


图片截选于《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

目前,境外物种传入途径不断增多,

传入风险持续加大。

非法引进饲养“异宠”、

违法违规放生等新情况不断出现,

然而某些外来物种一旦扩散定殖,

彻底清除难度较大。

一旦“引狼入室”,

可谓后患无穷。

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在“两高”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展的

“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

执行过程中,

由海关破获提请起诉了易某的案件,

检察机关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

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这起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据悉,被告人易某系累犯,

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

在这起红耳彩龟偷运案的侦查阶段

易某曾供称:

“我知道藏匿携带巴西红耳龟

进境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毕竟我携带进境的数量很大

如果这些红耳龟全部携带进境

肯定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冲击和破坏。”


图为海关动植物检疫样品箱。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

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丹表示:

根据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的法益,

在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

应当按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

常用的“数量(数额)+情节”模式

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

种类、数量、价值、

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

违法所得、

涉案生态区位、

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图为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

本案中,

考虑到易某一次性非法引进

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

共计1760只,

数量较大

经鉴定参考总价达8.8万元

一旦传入生态环境,

彻底清除难度较大

存在严重破坏入侵地本土龟类生存环境,

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向人畜传染病菌等重大风险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符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构成要件,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为庭审现场。

最终,法院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执法部门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

予以没收。

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该案标志着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得到应用

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不是少数部门、

专业机构的小众话题,

而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要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

才能避免掉入“无知的陷阱“。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师苏荣欢曾点评道。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智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

他还表示,

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属于新设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

在本案审理中,

法院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

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

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认定“情节严重”,

对被告人易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为今后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

规则指引和宝贵的司法经验

该案的判决充分发挥了

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

展现了高质量发展背后的司法力量。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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