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为了给残障女儿治病,他不得不借高利贷。因无力偿还,他被债主刘经文上门逼债。因无力还债,债主刘经文性侵了王永强的聋哑妻子郝秀萍,还将王永强羞辱了一番。又提出以其妻子身体还债,过两天还要来,王永强憋不住愤怒,挣脱绳索与刘经文搏斗,最终用剪刀将刘经文捅死。然而,王永强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公安立案。最终,在检察机关努力下,上演了一幕“正不得对不正让步,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义篇章,试图唤醒《刑法》第二十条这条沉睡着的条款。
电影《第二十条》剧照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然而,现实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与电影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原因多样,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炒作的原因。让好人出手的代价太大,使得公民在违法面前缩手缩脚,强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高高挂起的消极心理,如果正义都是一种罪,那么还会有人路见不平吗?引发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使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公平正义!关于公平正义,著名的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曾说过,我无法给公平正义下定义,回答什么是公平正义?但我知道哪些事是公平的正义的。
所谓公平正义不就是老百姓对法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吗?老百姓需要什么,就是法需要支持的;老百姓反对的,就是法需要禁止的。我们常说,严中有爱才能严中有威,法也一样,当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时,就需要执法司法者执法司法有温度。纵观世界刑法,不是所有的刑法都是严酷冷峻的,不同程度的在刑法理论或法律条文中,均有刑法温度的体现。
刑法有温度—癖马案与期待可能性
如德国著名的“癖马案”------马车夫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该马的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该马,结果在途中它又像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狂奔的马撞倒了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法院宣告马车夫无罪。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癖马案是刑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例,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式成为一种刑法理论和学说。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为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当行为时不具有为合法行为可能性而做出违法行为时,就不能将行为的违法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该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无责任,因此,行为人无罪。“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另一种表达,如我们不能期待父母大义灭亲等。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有温度的具体体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没有期待可能性学法的讨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也没有其存在的位置,反观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期待可能性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天,当我们谈起期待可能性时,除了理论层面讨论外,实务上似乎没有存在的空间,法无明文规定是堂而皇之的理由。
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运用,如为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的行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后教唆他人向侦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等。值得注意的是,亲属之间隐瞒犯罪的,在汉代就不认为是犯罪,目前,在我国刑法实践中仍被当作犯罪处理,如丈夫因杀人藏在家中,妻子隐瞒真相的,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妻子也以窝藏罪被判刑等。
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施法却污染了水源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法的公正和权威就会受到质疑。因此,公正是法治的底线亦是生命线。
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方面应尽量提前,如果认定滞后,就会使得好人得不到好报,被关押而限制人身自由,等到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时,已时过境迁,人们对法的信任和法的权威的认知已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应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紧持捍卫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不得对不正让步这一司法执法理念,切莫采取和稀泥式的执法司法方式,让好人流血再流泪。
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件:你认为翟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王某在地铁上对周围多名乘客进行言语滋扰,乘客不予理会。一会,又对刚上车的翟某绪进行滋扰辱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王死死扯住翟某绪上衣不松手,翟某击打王某面部 致其轻伤。后公安机关对翟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对王某予以治安
正当防卫是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历史或刑法理论等原因,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尽如人意,太多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以“互殴无防卫”的指引着认定为故意伤害等,既有理论原因,也有人为原因,使得好人的行为在一念之间被划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你办的每一起案件,关乎着他人的人生。何况你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均会留痕,因此,你所办的案件应经得起历史考验,错案或枉法会导致对已不利的后果,或许影响着你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