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指的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这些单位通常具有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物集中、火灾风险高、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秩序混乱。因此,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能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更能通过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0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基本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02

每年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03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04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05

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培训、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备查;

06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

0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公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引导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第七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采集辖区内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交通道路、水源、内部消防设施、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等信息,并制定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演练活动,并提供资料 。

《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条例》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特殊风险,强化管理措施,要求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将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信息备案制度化、培训演练规范化,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形成动态监管闭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助开展演练活动,并提供资料,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应当积极申报。此外,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问题。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定相较于一般单位更高的处罚金额,贯彻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精神,采用“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条例》基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明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罚。针对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开展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流程、精细化的管理措施和立体化的责任网络,共治共享共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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