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谈谈

本文约1400字,3图,预计阅读时间需6分钟。


ㅿ梯田中宁静的村庄

『导言』
Q: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合同有效吗?
A: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经过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未经该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案例原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
01 一份《承诺书》的效力

某年,村委会向A公司借了200万,用来购买一个钢厂。

过了五年,村委会给A公司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如果钢厂以后被征地,公司就可以获得40%的补偿款。

以上这些事都发生在当时的公司法务张三任职期间,他喜滋滋地收了这份承诺书。

三年后,钢厂真的被征收了,村委会因此得到了1785万拆迁款。

这一年,原来的法务张三离职了。

新来的法务李四一看,还款终于有戏了,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将钢厂拆迁款的40%,也就是将537万支付给公司,理由是《承诺书》里白纸黑字就是这么写的。

又过了两年,一审法院判了。令李四大感意外的是,法院认为《承诺书》中关于钢厂被征地后,公司可以获得40%补偿款的承诺是无效的。

法院说了,依照法律规定,跟村民利益有关的事情,比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或者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是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的。

这个案子中的钢厂是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村集体财产。当时村委会签承诺书的时候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就直接签了,属于无权处分。

李四很不服气啊,他觉得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村民讨论决定的合同就无效,而且当时村委会是自愿签的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该判决他们履约嘛。于是李四又告到了二审法院,坚持承诺书是有效的。

二审法院很快又判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或负责人不能单独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集体财产如何处分。

二审法院又就公司的行为多谈了一点,那就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有一个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当时在签《承诺书》的时候,A公司有义务去核实村委会到底有没有履行村民会议的程序,但是公司没有这么做,所以就不能主张自己是善意相对人。那这个《承诺书》里关于钢厂40%权益用来偿债的这部分承诺就是无效的。

哎,都怪离职的那个法务张三当时做事情不细致,拿这份《承诺书》的时候没同时管村委会要一份村民会议决议,搞得自己现在这么被动。李四苦不堪言,只能拿下这份判决,含泪填坑。

02 必须开村民会议才能决定的事



这个案子里涉及的跟村民利益有关的事情主要是在第(七)款和第(八)款。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其他六种情况也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另外还有一个第(九)款,规定了村民会议认为应当开会的其他事项也有可能需要符合这一条的程序要求。

总的来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村民利益,防止村委会超越自身权限为村民做决定,造成村民利益受损。

03 有些合同得取得村民会议决议后再签署

经过这么个案子,李四马上就调整了A公司的签约前法务审核标准,以后二十四条规定的这些事,必须在村民会议决议通过后才能签约。

张三挖的坑横竖只能慢慢填了,李四,作为一个专业的公司法务,可不能再挖新的坑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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