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江苏一家媒体报道,当地一男子王某利用停车场闸机技术漏洞,通过“技术性逃费”手段71次逃避缴纳停车费,逃费总金额达2500余元。
据了解,王某每次进入停车场后,不是先停车,而是即刻行驶至出口处,在闸机识别到车辆信息后,又退回停车场,然后利用系统漏洞逃避缴费。
之后,停车场管理方对停车系统进行升级,王某欲再次故技重施时被保安发现后扭送到公安机关。最终,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利用停车场闸机漏洞进行“技术性逃费”是否违法?近日,记者对此类逃费行为引发的系列问题开展调研。
网络流传“逃费攻略”
此事经过网络曝光之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的网友认为,既然停车场管理系统存在漏洞,那就是停车场的责任,不应该追究钻空子的人的责任。
记者对昆明市多个停车场进行了走访,其中包括大型商业区和城中村等车流量密集的停车场。通过走访发现,在昆明一些车流量大、管理难度高的停车场已普遍使用智慧停车系统并及时进行了系统升级,可以有效规避“技术性逃费”手段带来的损失。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平台发现,一些自媒体博主发表的信息及知识类分享论坛、网站中,存在“技术性逃费攻略”,还附有教程且阅读量并不低。
该攻略列举了多种“技术性逃费”手段:“车主使用非法获取的遥控器信号,欺骗道闸系统开闸,逃避缴费”“车主利用停车场出入口的道闸开启时,紧跟前车快速通过,车辆开出停车场后,车主立即返回,使得系统误认为车辆已出场,不再计费”。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记者还发现了“抬杆神器”……
记者查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时发现,戴某某6人用“抬杆神器”逃缴停车费被鄞州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6人分别被鄞州法院判刑。
“技术性逃费”是否构成盗窃罪
利用停车场闸机漏洞进行“技术性逃费”是否构成盗窃罪?记者走进律师事务所进行采访。
有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费行为,而且逃费高达71次,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已远超“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且江苏地区盗窃罪入罪标准为2000元,王某行为已达立案标准,故其已构成盗窃罪。
上海艾贝斯(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标认为:“该男子应该受到谴责,但不构成犯罪。”
“从主观上来看,王某使用‘技术性逃费’手段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缴纳停车费义务,这与盗窃罪所要求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有着本质的不同。”陈标认为,所谓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本案中王某的71次逃费行为,实质上是逃避其应缴纳的停车费义务,与盗窃罪有着本质的不同。
“但是,王某在将车辆开出停车场再立即返回,使得系统误认为车辆已出场,造成车已驶离停车场的假象,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诈骗?”陈标解释道,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王某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故而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该男子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陈标认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王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即与停车场管理方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车辆保管关系,管理方提供车辆停放和保管服务,王某理应支付车辆保管费。本案停车场管理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诉请人民法院向王某追索其应缴纳的停车费及违约责任。其行为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的性质并无二致。
综上,该车主属于违反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行为,没有刑罚的必要性。陈标补充道,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动辄以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过度依赖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纷争,这种方式明显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技术空子钻不得
“该案引发人们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衔接的思考。”陈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逃费行为属于不履行支付停车费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宣威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新闻中,记者发现,2022年,一些车主使用智慧停车系统,通过技术性漏洞,采取多种方式,长期占用停车资源且欠费,在系统追缴欠费过程中拒不履行,被认定为恶意欠费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相关账户金额。
陈标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停车场景,面对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或许会偶尔产生一些想要“省点钱”的念头。但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些规则的制定并非无端的限制,而是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公共秩序。
陈标认为:“一方面,停车场管理方应依规收费;另一方面,车主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白遵守规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事实上,“系统漏洞”也不是法外之地,技术空子钻不得。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再先进的技术也难免会存在“系统漏洞”。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些“系统漏洞”的存在,就利用其“合法薅羊毛”,否则就会承担责任甚至构成犯罪。
首席记者 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