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作为海上交通运输业中的关键工作人员,在海洋强国建设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油运库船长倪迪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于2015年8月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明确我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履约工作的全面推进,加之海员职业的特殊性,海员在医疗保障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倪迪

倪迪认为,我国履约过程中海员医疗保障方面亟待解决一些问题。一是《公约》与我国国内法规衔接不足。这包括海员医疗费用支付缺少法律依据、海员受赡养人医疗保障方面存在差距、《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转化《公约》存在局限性等。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未能充分考虑海员职业特性。这包括海员境外医疗报销未被覆盖、海员境内就医存在双重困境、海员在船医疗保障不够完善等。三是外籍海员在中国籍船舶上的医疗保障存在问题。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维护海员权益,更有效地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倪迪通过对比分析国际公约要求和有关国家在海员医疗权益保障方面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海员医疗保障的部门规章。充分考虑海员职业流动性特点,运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增加“海员”的职业标识,允许海员选择家庭常住地和国内全部港口城市进行就医,报销比例及额度不降低,切实解决海员异地就医难题。将《公约》中关于海员医疗权益保障的强制要求转化为具体条款。对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在境内上岸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实现100%医保报销,为全面履约实现兜底性保障。鼓励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籍海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二是牵头设立“中国海员关爱基金”。针对海员受赡养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国的做法(新加坡设有针对海上失踪海员受赡养人的“海员特殊救济基金”以及“新加坡困难海员基金”等),设立“中国海员关爱基金”。启动之初,资金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赞助和社会捐献等募集,后续资金来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参保“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个人和企业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与参保地最低医保缴费金额之差的总集合。受益人为参保“海员”及其受赡养人。基金专门用于参保“海员”的医疗救济、心理健康问题防治、使海员受赡养人享受相当于我国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待遇以及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受赡养人的就医陪护、陪诊服务报销或长期护理险缴交等。上述保障实施细则需要不断细化、完善,鼓励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进而激发海员的职业自豪感和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制定船供药械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及支付主体。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全国统一的国际和沿海航行船舶船供药械目录,明确船供药械的品类和数量标准,并明确在船全体海员均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船舶,其船供药械费用方能从国家医保基金内支付,否则由船东/船管公司自行承担上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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