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的,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在岗位上“混日子”,认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向“躺平”干部发出了整治工作方向,到今年以来,多地领导开会明确表示,要向要向“躺平式干部”宣战,态度和言辞相当严厉。(详见《多地领导开会明确:要向“躺平式干部”宣战,公示“鸵鸟奖”、“蜗牛奖”》一文)



没想到,整治“躺平”之风也刮到了法院系统,借助“全员考核”的过程和结果,不少法院宣布已经或正在探索末位淘汰等工作机制,并且近期密集开会部署。不过的是,治理躺平跟末位淘汰之间,具有正向关系吗?

下面,节选了近期不少法院官宣公布的开会内容,都是涉及到末位淘汰工作机制,有的是只针对聘任制人员,有的是针对所有人员。(法院名字进行了隐名化处理,免得给自己惹麻烦,但都是来自公开信息)

1、2月26日,某法院召开2024年度总结表彰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会议要求,......四要夯实主责主业,动态分案管理、强化院庭长阅核,建立末位淘汰机制,推动审判质效指标稳居全省基层法院第一梯队;五要坚持从严治院,常态化开展司法作风整治,严查“四风”问题,以案件评查倒逼规范司法,打造清廉法院......

2、2月24日,某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暨督察工作会。2025年,全市法院要抓实全员考核,探索试运行末位淘汰、末位约谈、末位等待等工作机制,让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成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优路径。

3、2月24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队伍建设推进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法官队伍实施“青蓝接力”工程,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建立法官导师制和跟岗学习长效机制;法官助理推行“书记员实训+审判辅助”分阶培养机制,对具备入额条件的法官助理重点培养,为其快速成长创造必要条件;......临聘人员定期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临聘人员考核淘汰机制,不断强化履职能力。

4、2月10日,某地法院的两会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治院,建设可堪重任、能挑重担的队伍。实行“随机分案”,建立“业绩档案”,推行“择优选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制度,将“考案”与“考人”常态化结合,激发干警“内生”动力,年度晋升27人次。



在之前,2024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某中院院长撰写的《驰而不息狠抓九分落实 全面提升法院队伍执行力》文章中提到,要“推动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与员额法官的合理流动、轮岗交流,注重干警素质的全面培育。加强对临聘书记员、工勤人员等的管理,规范能上能下的末位淘汰机制,为长期、优秀书记员、工勤人员提供上升空间。”

一法院推行的“人才培养三年发展规划”中提出,积极探索法官法警职级晋升末尾淘汰机制,把原先的按期晋升变为末尾淘汰,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警将正常晋升,当次晋升期内排名末10%的法官法警延期晋升,营造“能者进、庸者待”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末位淘汰工作机制,对于法律人而言并不是什么新词,也不是什么高级的工作机制,因为在企业管理、司法案例中经常遇到,由此还形成了很多的社会纠纷、法律纠纷。对于此类问题,最权威的解读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发布的裁判认示。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是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多年以前,体制内也盛行过末位淘汰,引来了诸多的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公职人员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想要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业绩的方法其实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降低工作质量,因此,一旦实行末位淘汰的话,很容易将公共服务引向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求目前速度不计未来影响的方向。

因此,在引发了持久性的讨论之后,也是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得出的结论是,体制内不能适用末位淘汰的工作机制。这个观点不是烟语君的个人观点,网上关注这个话题和论断的文章有很多,结论都是,体制内不能采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推行末位淘汰。

具体到司法工作,犹如此前的《“全国模范法官”齐新:做法官,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一文中提到的一起优秀的办案案例,老太太起诉了自己小儿子,要求进行房屋确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提起上诉后,二审法官开庭了解案情后,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为身患重病的老太太出具调查令还原案件事实,并反复做儿子的思想工作。最终在充分吃透案情、认真研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化解了母子恩怨。

其中的“出具调查令”、“反复做儿子的思想工作”,在纵使再科学的考核办法面前,也是不加分反而是要扣分甚至是受到处分的。案件办理超期、多次开庭、迟迟不能结案,甚至是改判增加了一审法院的错案率、二审法院的改判率,这些都是要考核扣分的。反而是,上诉之后,最快的速度维持原判,只要这个案子不会被再审改判就行,这才是考核追求的最优结果。

目前,法院确实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也确实面临着人员成分多样化、不少人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局面,但这么多法院明确提出要依托“全员考核”、“末位淘汰”来提高司法绩效,不得不令人担心对司法工作质量的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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