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拆!拆!”

大家一定感受到了,这两年的苏州,一直在大拆大建!

尤其到了2025年,更是拆迁通知不断——

仅仅2个月的时间,官方就发布了58条征地公告,真的火力全开了!


目前各区域最新的 征地公告和范围 已经公布,不少片区的 拆迁补偿方案 也来了!

今天做个最全整理,一文看懂你家的拆迁情况——

1

定了!

姑苏区两大城中村补偿方案出炉!

最高补偿2.2万/平!

从去年开始,姑苏区就一直在推进征地拆迁与城市更新,今年区域依然有 160个项目 在推进征收搬迁,力度非常大!


开年之后,姑苏区便马不停蹄,接连公示了肖家巷25号、劳动路小园上、山塘桐桥、迅达电子厂等项目评估机构报告——

肖家巷25号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肖家巷27号院,南至肖家巷,西至肖家巷24号院,北至大儒巷18号院。住宅约11户,总建筑面积约508.51平方米。




山塘桐桥历史片区协议搬迁项目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临山塘街498号;南临山塘河;西临万福桥;北临北环路。非住宅约2户,总建筑面积约2773.3㎡。



迅达电梯厂周边项目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原迅达电梯厂地块,南至白莲桥浜,西至馨泓路,北至金之枫花园。住宅约3户,总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



另外,茶花村、小园上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也已出炉!

劳动路小园上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小园上一弄3号、5号、16号、17号、6号、7号、9号、10号、14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30号;劳动路27-1号(江苏省太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部分);虎啸塘岸15号、16号、17号、22号、25号、26号、33号、34号、37号、31号、41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52号、53号、54号60号、54号、60号、61号、61-2号。


补偿方式与额度:

可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为22443元/平;工业用房为3013元/平;综合用房为9701元/平

如果选择住房安置,该片区的拆迁户都将安置到长江花园;



茶花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大普济桥下塘3-6号、大普济桥下塘10-16号、大普济桥下塘18-41号、大普济桥下塘43-68号、大普济桥下塘70-87号、大普济桥下塘89-113号、大普济桥下塘115-130号、大普济桥下塘132-141号、大普济桥下塘158号、小普济桥下塘3-61号、小普济桥下塘63号、沈埂上1-17号、沈埂上19-25号、沈埂上29-38号、沈埂上40-42号、沈埂上44-46号、打柴浜1-106号、玫瑰田1-14号、玫瑰田16-80号、玫瑰苑1-33号、玫瑰苑35-44号、玫瑰苑46号、玫瑰苑49-55号、玫瑰苑60-66号、玫瑰苑71-74号、玫瑰苑78号、玫瑰苑79号、居家桥3-11号、居家桥13-62号、居家桥64-74号


补偿方式与额度:

可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为19611元/平;

如果选择住房安置,该片区的拆迁户都将安置到金秋家园。



2

新区!新一轮拆迁公告曝光!

涉及横塘、科技城、浒关!

新区的拆迁征地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目前征地范围基本涉及横塘、科技城等区域。


以下是各个区域征地的具体情况——

横塘征地情况如下

征地范围:

梅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总计0.690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9公顷,建设用地0.6864公顷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按原苏州市市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科技城征地情况如下

征地范围:

东渚街道东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总计2.87公顷,属于科技城核心了。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按原苏州市市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浒墅关征地情况如下

征地范围:

浒墅关运河村、大新村范围内:共5宗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通安征地情况如下

征地范围:

通安镇颜家村:共分批征收了5块土地,位于通安枢纽旁的一宗地块面积较大。


不过,目前这几个区域的拆迁安置的具体补偿方案暂未公布~是否会执行去年发布的房票政策,也让我们拭目以待了!

3

园区!连发4张征地公告!

胜浦、斜塘、娄葑都要拆!

前不久,园区也公布了4份征地公告, 征地范围涉及 胜浦、斜塘、娄葑、唯亭 等区域 ,不过都是政府基础用地。


苏工园拟征告〔2025〕00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及用途:

胜浦街道闻涛苑社区;娄葑街道泾园北社区、泾园南社区范围内,用于公共建设。




苏工园拟征告〔2025〕00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及用途:

地块位于斜塘街道淞渔社区、淞涛社区、锦塘社区、淞潭社区、新东苑社区;唯亭街道青剑湖二社区、新娄社区,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苏工园拟征告〔2025〕00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及用途:

地块位于斜塘街道新东苑社区范围内,用于公共建设。


苏工园拟征告〔2025〕004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及用途:

地块位于斜塘街道淞源社区范围内,用于成片建设。


此外,园区还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2025-01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收区域涉及1个片区,即斜塘街道星塘街东创苑路南片区,土地总面积36.8105公顷~

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以商业工业研发项目为主,配套基础设施。


可以发现,园区发布的征收公告中,斜塘街道的占比依然非常高,城市面貌真的要越来越新了!

而且随着“退二进三”工作的推进,相信接下来更多像湖西科技园这样的园区好地会相继与我们见面~

4

连发26张拆迁征地公告!

吴中启动大规模拆迁!

从1月开始,吴中区共发布了26张拆迁征地公告,一批业主马上身价暴涨!


涉及横泾、东山、城南、甪直、郭巷等多个板块,尤其是甪直与郭巷的征地,基本都是为了成片开发与公共建设的需要,区域即将翻新

吴征安置〔2025〕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横泾街道新齐村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地告〔2025〕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山镇吴巷村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吴征安置〔2025〕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4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5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6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甪直镇甫南村


征收用途:

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7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8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临湖镇采莲村


征收用途:

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9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戈湾社区


征收用途:

成片建设开发的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10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临湖镇采莲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1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国泰社区


征收用途:

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1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尹山社区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地告〔2025〕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木林社区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4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胥口镇东欣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5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需要


吴征地告〔2025〕6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官浦社区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7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甪直镇、甪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8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徐浜社区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9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戈湾社区、马巷社区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10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徐浜社区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1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胥口镇东欣村、箭泾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吴征安置〔2025〕1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山镇新潦村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14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马巷社区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安置〔2025〕15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甪直镇、甪直镇淞浦村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吴征地告〔2025〕1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甪直镇淞港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吴征地告〔2025〕1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甪直镇淞港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5

相城全是大动作!

多个区域迎来大规模征地!

相城区也是苏州征地频繁的大区!而且大规模成片征地的板块非常多!

今年以来,相城就连发两大成片征地公告,涉及黄埭、苏相合作区、阳澄湖等。

相城区2025-02号土地成片开发情况


征收范围:

包含阳澄湖的金宅路南商业片区、漕湖街道的东南组团B片区、黄埭镇的西塘河东片区等三个片区,总面积为56.6693公顷。


征收用途:

拟建居住、商业、工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批准后五年内完成土地征收,五年内完成片区建设工作。

阳澄湖镇、阳澄湖工业园东、盛泽湖南成片开发情况


征收范围:

主要涉及阳澄湖镇阳澄湖工业园东片区盛泽湖南片区,总面积约252公顷。


征收用途:

根据公告,拟建设项目以居住、工业为主,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类项目。 根据成片征收规划,方案批准后五年内完成土地征收,五年内完成片区建设工作。

可以预见,相城这几个板块将迎来更宜居,更高质量的发展空间了!

此外,相城区还在近期连发了10条征地公告,我们也来一起快速看一下~


相地告〔2025〕40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齐门北大街,南至华美家园,西至元和塘,北至阳澄湖西路


征收目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相地告〔2025〕4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齐门北大街,南至北泾河,西至元和塘,北至南天成路


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需要


相地告〔2025〕4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228省道,南至荣盛路,西至万家庄路,北至引力湾大道


征收目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相地告〔2025〕4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地块01-09:东至观湖名苑,南至春申湖,西至丽滩别墅,北至丽沁花园;

地块10-12:东至憧憬路,南至太东路,西至苏州瀚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至春兴路;

地块13-14:东至广济北路,南至太东路,西至汤浜路,北至空地。


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相地告〔2025〕44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新桥河,南至迎湖村路,西至长洲苑路,北至空地


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需要


相地告〔2025〕45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空地,南至居埂河闸,西至居埂河,北至冶长泾


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相地告〔2025〕46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空地,南至河流,西至广济北路,北至聚峰路


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需要


相地告〔2025〕47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广济北路,南至凤北公路,西至石牌泾路,北至钱泾河


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需要


相地告〔2025〕48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元和塘,南至黄埭荡,西至228省道,北至渭西路。


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相地告〔2025〕49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东至元和塘,南至水厂路,西至228省道,北至渭西路


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6

吴江又一轮拆迁启动!

涉及5大片区!

吴江也开启了新一轮拆迁!涵盖了吴江主城、吴江太湖新城、黎里、盛泽、松陵等板块。


吴江区2025-02号土地成片开发情况


征收范围:

分别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即吴江主城太湖新城板块,划定3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片区,共计86.0973公顷。


征收用途:

拟建居住、商业、工业以及其他公告基础设施项目。 计划在2025—2027年启动土地征收工作,五年内建设完成。

吴预征告〔2025〕FH-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黎里镇东秋村


征收用途:

基础建设需要


吴预征告〔2025〕SZ-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吴预征告〔2025〕SZ-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盛泽镇,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基础建设需要


吴预征告〔2025〕SZ-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吴征补安置〔2025〕SL-26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江区松陵街道


征收用途:

基础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


吴预征告〔2025〕FH-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黎里镇杨文头村、东胜村


征收用途:

基础建设需要


吴预征告〔2025〕QD-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七都镇庙港村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吴征补安置〔2025〕SZ-1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公共事业用地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


吴征补安置〔2025〕SZ-2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


吴征补安置〔2025〕SZ-3号征收情况

征收范围:

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


征收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补偿方案:

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


今年开始,苏州拆迁的进程明显加快,尤其像吴中、吴江、相城等区域,目前发布的拆迁征地公告已超20多个。

而随着“去库存”成为楼市主要任务,苏州或将全面迎来“拆迁潮”

相信接下来,苏州的好消息肯定会越来越多,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苏州拆迁补偿又出新规征求意见!其中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等都有明确!家里有老房子拆迁的要重点关注了~

以下为原文——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列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上报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2)住宅、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3)计户规则;

(4)住宅、非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数;

(5)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6)安置房的数量、地点、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安置房购买标准;

(7)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8)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内容进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征收专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具体分类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认定。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应当报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不予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的,但实际有合法经营者的,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可补偿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计户规则,租赁房屋、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过渡期限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 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书应当统一文本格式。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报批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县级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对全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补偿结束后,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意见,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四)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六)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七)审计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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