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批捕权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批捕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作出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长的职权。同时,由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作出决定,也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正确、谨慎使用逮捕的重要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办案人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逮捕的情况,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然后,综合审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批准逮捕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等。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

三、相关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三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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