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继续关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相关工作。今年,她拟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对全国户籍登记中“来历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记生父母”等异常状态人员,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 此外,她还提出,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
建议对户籍登记中的异常状态人员
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
李紫微表示,近年来,我国打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户籍管理、法律震慑、基层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她提出,进一步完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其中一项就是,建立户籍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机制。
李紫微建议由公安部牵头,对全国户籍登记中“来历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记生父母”等异常状态人员,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将采集数据实时对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运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交叉比对。制定《DNA数据采集管理细则》,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建立异常数据复核机制,避免误伤合法收养家庭。
李紫微解释,正常家庭的新生儿都是出生一个月或者半年之内就去上户口,但被拐卖的孩子上户口通常比较晚,这就是异常的。比如电影《亲爱的》原型、被拐卖的孙卓,就是4岁被上户口。如果把这类情况纳入到异常状态人员,采集DNA入库,会方便被拐卖孩子的父母找到自己的孩子。
许多拐卖犯罪二三十年才被发现
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
李紫微还提出,被拐卖的孩子在新家庭往往是通过造假的手段获取了户口。如果拐卖被发现,找到了亲生父母,被拐卖取得的户口就应该被注销。
李紫微建议,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增设“被法院认定系被拐卖取得的户口,公安机关应依职权主动注销”条款。开发全国户籍系统与打拐数据库的智能比对模块,实现疑似非法户口自动预警、人工复核、批量注销。建立被注销户口异议申诉渠道,确保合法权益救济。
李紫微发现,一些拐卖被发现往往是20年、30年以后,但追诉期是20年,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为此,她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修改刑法第八十七条,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列入“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的特别犯罪类型。对已过追诉期的历史积案,允许通过DNA比对等新技术获取关键证据后重启调查。建立“打拐历史档案数字化工程”,永久保存相关案卷材料。
建议增设“组织非法送养”等新罪名
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李紫微还建议,废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将该类行为统一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增设“组织非法送养”“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等新罪名,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基准,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李紫微介绍,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中,一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往往在二三十年后才被发现,办案人员很难查实当时是否有资金交易,“出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也不会交代自己收取了资金。这些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此外,还有犯罪分子在拐骗儿童后没有自己进行抚养而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声称自己并未从中收取费用,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中,拐骗未成年人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紫微认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拐骗儿童犯罪与拐卖儿童犯罪并无差别,应在量刑上保持大致的平衡。拐骗儿童罪长期存在处罚过轻的实际情况,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通过刑法规制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有着同样犯罪性质的两种罪名在法定刑配置上衍生出了巨大差异。”李紫微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原条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修改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紫微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七)将儿童带往境外的。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阳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