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本该是资源循环的绿色中转站,但是明知是偷来的“废品”,还进行收购、贩卖,那就是犯罪了,晋城一收“废品”老板因此获刑。

案情回顾

凌晨3点,夜色深沉,某矿区保安在例行巡逻时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形迹可疑,立刻将其拦截。检查时发现该男子电动车上装有300多斤废铁,经核实为盗窃所得。保安果断采取措施,将嫌疑人王某某扭送至派出所。据王某某交代,其为谋取利益,与赵某某合谋,将在某集团洗选车间内盗窃的废铁全部变卖于梁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总价值133868元。梁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盗窃和收购次数均多达上百次。后梁某某将收购废铁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至少6000元。

检察院审查

本案经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废铁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废品收购本是正当行业,但梁某某的案例给所有经营者敲响警钟:当收购站变成销赃窝点,公平秤就成了犯罪帮凶。法律明确划出红线——“不问来源”的糊涂账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即便梁某某退赔,仍难逃三年牢狱,这正是司法机关对销赃“产业链”零容忍的强硬态度。


废品收购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过秤都应核对来源,每一笔交易都须留存凭证。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废品”而以低价收购,同样罪责难逃,切莫让贪图小利的侥幸心理,变成刺向自己的法律利剑。须知法律的天平从不会因“不知情”而倾斜,更不会为“赚快钱”开绿灯,守住经营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商务合作 0356-8981555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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