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28日作出的“沧环罚决〔202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盐山县华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7月29日对车辆识别代号为LGF179GG2FF13****且车牌号为冀JR9***车辆的检验过程中排气筒存在冒黑烟现象。该公司为其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外观检验项目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标记为“否”(该项为否决项目),且报告的检测结果为合格,与实际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盐山县华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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