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报道,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表示,今年将提交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的议案》。

李紫微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践踏人权尊严,破坏家庭完整与社会稳定。她建议,废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将该类行为统一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增设“组织非法送养”“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等新罪名,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基准,实现“买卖同罪同罚”,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 央广网

建立户籍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机制

近年来,我国打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李紫微在上述建议中提到“建立户籍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机制”。具体而言,由公安部牵头,对全国户籍登记中“来历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记生父母”等异常状态人员,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同时,将采集数据实时对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运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交叉比对。

她提及,可以制定《DNA数据采集管理细则》,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建立异常数据复核机制,避免误伤合法收养家庭。

此外,她认为还要“构建被拐人员户口非法注销智能系统”。其中包括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增设“被法院认定系被拐卖取得的户口,公安机关应依职权主动注销”条款;开发全国户籍系统与打拐数据库的智能比对模块,实现疑似非法户口自动预警、人工复核、批量注销;建立被注销户口异议申诉渠道,确保合法权益救济。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3月1日,在接受央广网专访时,李紫微表示,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这是她今年重点关注的内容。

其中包括:修改刑法第八十七条,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列入“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的特别犯罪类型;对已过追诉期的历史积案,允许通过DNA比对等新技术获取关键证据后重启调查;建立“打拐历史档案数字化工程”,永久保存相关案卷材料。

在推动刑法罪名体系重构方面,李紫微建议,废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将该类行为统一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增设“组织非法送养”“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等新罪名,填补法律空白。

她特别强调,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基准,实现“买卖同罪同罚”。此外,她还提出构建“预防-打击-救济-震慑”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包括组建专项工作组,在2025年内完成法律修订草案及配套制度设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DNA数据库扩容、户籍系统升级和基层执法培训;以及建立全国打拐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与工作进展,强化社会监督。

曾提议“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

据此前报道,去年两会期间,李紫微建议,将“拐骗儿童罪”量刑调整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节的量刑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她呼吁,将拐骗儿童罪的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以实现罪与罚的统一。

李紫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在多样化,防范意识也在高阶化,对于获取交易证据来说,这是一种挑战。尤其是非陌生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更是很难留下交易证据。对于名为“送养”实为“买卖”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仅因缺少“买卖”的交易流水,就将其归置于最高法定刑仅有5年的“拐骗儿童罪”之中,这严重背离了法律本质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李紫微建议修改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偷盗婴幼儿的、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使用暴力、胁迫和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她说,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可以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就量刑达到统一尺度。

去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李紫微发去感谢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提案高度重视,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相关提案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将认真研究,积极改进。

(观察者网综合央广网、北京日报客户端、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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