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错不罚:各地相继开出了不予处罚“罚单”?

在医疗卫生行业不断发展与变革的当下,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探索更为人性化、科学化的监管方式。

近期,多地卫健委相继发文,明确指出医务人员的某些违规行为将不予处罚,这一举措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在医疗行业内激起层层涟漪,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一省卫健委新规:

这16项医疗违法情形不予处罚

2月19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片来源:湖南省卫健委

办法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其中,“违法行为轻微” 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除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初次违法” 指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记录中,无当事人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录;“危害后果轻微” 指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或在限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明显的影响;“及时改正” 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办法》规定了7类专业1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医疗废物监督等情形。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列明了4种轻微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予不予加处罚款的处理。

涉及放射卫生监督的违法情形

包括: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涉及医疗卫生监督的违法情形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涉及医疗废物监督的违法情形

包括: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2024年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医疗卫生领域6项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为:

1.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2.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3.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5.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北京卫健委明确指出,此次医疗卫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参考了十余个省市的医疗卫生专业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近三年北京市医疗卫生专业违法行为事项触发情况,此举旨在加强医疗卫生专业包容审慎监管。

小错不罚:各地相继开出了不予处罚“罚单”?

2024年,全国多地卫生监督部门相继开出了不予处罚“罚单”,如:

2024年8月,南方某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中医诊所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执法人员展开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更改诊所地址之前曾口头向属地行政部门当面提出增加执业地点事宜。因对法条政策理解的偏差,在主观上无明显过错,执法人员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夏,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在给她抽血之前,没有对抽血部位消毒。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员到该场所进行检查,到现场后,该场所负责人承认了该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并对场所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后,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违法事实。经过沟通协调,举报人和该中心达成协议。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卫生监督部门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6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允许没有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依据《护士条例》,可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该诊所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该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对该诊所的负责人进行教育。

越来越多类似的行政执法的案例,真正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够在错误中汲取教训,及时修正,避免因一次小的失误而遭受严重打击。通过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既达到了教育和规范的效果,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提升了医疗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让医疗卫生监督有法度又不失温度,值得称赞!

同时,这种执法模式也鼓励医疗机构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执法策略的实施,体现了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结合,推动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 源 / 华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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