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5】097
■沂南法院:开发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能否予以执行?
王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A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元。后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要求法院扣划A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除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能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系劳动合同纠纷,并非基于商品房开发而产生的债权纠纷,故王某的该项执行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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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释法明理耐心调解 房产纠纷圆满化解
毕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离婚处理共同财产时,确定两层宅基地房屋各享有50%份额。后刘某一直占有、使用一楼房屋,二楼房屋闲置,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由其享有二楼房屋所有权,院落、厨房双方共同使用,允许其出入通行。
承办法官孙勇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毕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因案涉房屋系不动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且双方已离婚,刘某又再婚,两人不具有共享财产权益的基础,可采取对价补偿方式进行分割。毕某同意后,孙勇针对案涉房屋归谁所有、对价补偿金额、履行方式等问题组织多次调解,提出多种方案,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案涉房屋归刘某所有,毕某配合刘某变更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之后五日内,刘某支付毕某对价补偿款8万元。
■莒南法院:“法官您放心,我一定把钱付清”
“王某,您好!我们是莒南县人民法院干警,我们是来执行你拖欠陈某培训代理提成费的,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2025年2月20日晚上9点,在济南某酒店1222房间,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干警董庆磊温和地对被执行人王某说。
“哦......啊,你们......你们好,你们是来找我的?” 王某看着深夜突然到访的干警,一脸的惊诧和不安。
“是的,我们就是来找你的,如果你现在不能履行调解书上的法律义务,也就是不能将欠陈某的钱还清,我们就要把你带回莒南,这是对你实施拘传的手续。”法警队中队长李明严肃地说。
■巨野法院:带你走进工伤认定案件庭审现场
“整个庭审规范有序,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正。”
“庭审就像一面镜子,让行政机关直面自身行为中的不足。”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出庭应诉水平。2月26日,巨野法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县直单位45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及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活动。
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5】098
■寿光法院:同名种子≠假种子,不支持“退一赔三”
2020年3月至6月,赵磊(化名)从大力种业公司(化名)购买花魁(化名)等品牌种子,价款共计90000元,并向大力种业公司出具欠条。欠款到期后赵磊拒绝支付种子款,大力种业公司诉至寿光法院,要求其支付种子款及利息。
赵磊抗辩其从原告处购买的“花魁”种子,系冒充四通种业公司(化名)的同名种子,属于假种子。同时,赵磊以大力种业公司销售假种子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种子款、大力种业公司三倍返还种子款。
这是两起典型的种子买卖合同纠纷,在种子市场交易中常有发生。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大力种业公司在2019年4月即取得“花魁”彩椒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得了“花魁”种子的生产经营资格,其销售“花魁”彩椒种子系合法经营。四通种业公司的“花魁”种子为小辣椒种子,与彩椒不属于同一农作物种类,且未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保护,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权,大力种业公司销售“花魁”彩椒种子未违反《种子法》相关法律法规。赵磊购买案涉种子系用于育苗基地育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主体,且尚未支付案涉种子款,不符合“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赵磊支付大力种业公司种子款90000元,驳回赵磊另一案的诉讼请求,并由赵磊承担两案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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