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
吉安市吉州分局
余家河派出所
接到辖区甲女士(化名)报警称
其孩子同学的家长乙女士(化名)
为维护自家小孩
在近百人的家长微信群中
对其进行辱骂
让甲女士感觉人格被侮辱
接警后
民警详细了解事情经过
发现甲女士与乙女士
曾经是非常要好的邻居
互相帮忙接送孩子
彼此牵挂、赠送家乡特产
甚至在疫情期间接济口罩
大家都料想不到
曾经如此要好的关系
如今竟然撕破脸
矛盾的源头
是两位家长爱子心切
孩子在学校闹了矛盾
回家后向家长诉说
在听了孩子一面之词后
乙女士觉得自己孩子受了委屈
便在家长群公然
对甲女士的家庭、人格
进行了“评价”
秉持不激化矛盾原则
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两方态度强硬
拒绝接受调解
导致调解未果
然而
乙女士未认识到
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甚至采取躲避传唤
拒绝接受处罚的方式对抗执法
并往返于各县
2月20日
经办案民警分析研判
周密部署
在其小区地下室
成功将乙女士抓获
经民警多次教育
乙女士终于认识到
自身行为的错误
目前
乙女士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5日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大家在网上发表言论时
要做到文明有度
切莫因一时冲动
为口舌之快
而受到法律惩罚
来源:吉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