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林焕新)“大学生就业实习相关环节违规现象增多、大学生就业实习相关权益维护难、就业实习大学生法律地位模糊……”近年来,相关报道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丁建宁的关注。

丁建宁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大学生就业实习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对其成功择业以及融入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构建就业友好型社会,要从顶层设计、法律层面全周期关注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行相关法律和规范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相关权利保障政策层级偏低、适用范围偏小、强制力尚显不足,亟需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地位及其相关权利。

今年全国两会,丁建宁建议,将修订《劳动法》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增加“依法保障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利”,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丁建宁表示,在统筹修法过程中可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16周岁以上的学生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其实习过程已具备“劳动”的所有属性,相关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共识。因此,通过修订《劳动法》对就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治本之策。

二是界定就业实习大学生的权利范围。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就业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从属劳动”上存在法律盲区。应考虑尽快研究打破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的捆绑关系,探索将就业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视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扩大劳动基准的适用范围,使就业实习大学生也能享受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劳动基准的保护。

三是强化多元主体对就业实习大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职能。高质量就业实习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需要政府、学校、企业等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学校要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完善实习制度、深化产教融合,提供更多优质对口实习岗位,提升学生与实习岗位的匹配度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就业实习公共服务、就业实习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等,解决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等顾虑,建立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实习体系。企事业单位要转变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将实习作为人力资源储备的重要环节,积极营造大学生就业实习友好氛围。

作者:林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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