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生动的语言,讲述办案故事、诠释司法温度;是最精准的尺子,统一裁判标准、衡量公平正义;是最明亮的灯塔,指引法治路径、引领社会风尚。
连日来,法治日报记者从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新收录的入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中选取一批案例,奔赴办案一线调查采访,通过回顾案件办理,展现法院以“如我在诉”推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2月25日起,法治经纬版开设“好案例·法镜明”专栏,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法治,让更多寻亲家庭看到希望
还原《失孤》原型之子被拐案办理过程
2月18日,《法治日报》记者赶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国环生态园,见到了正在地里忙碌的郭刚堂。生活归于平静,租地种菜是他乐意做的事情。
作为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之子被拐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聊城市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呼富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唐立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呼富吉当庭表示上诉,唐立霞当庭表示认罪,庭后又提起上诉。
审理这起案件时,承办法官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办案人员如何依法办案?近日,记者深入采访办案法官、公诉人、被害人亲属等,还原案件办理过程。
漫画/高岳
多次犯罪被处刑罚
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2岁的儿子郭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李太屯村被拐。自此,郭刚堂踏上了骑车寻子之路。24年里,他骑坏10辆摩托车,骑行里程逾50万公里。
2015年,以郭刚堂寻子经历为原型改编的电影《失孤》上映,让郭刚堂走进更多人的视野。
从最初的一面旗帜,到后来带着印有4000多名孩子或家庭信息的海报,这一路上,郭刚堂认识了很多人,有帮助他的,也有向他寻求帮助的。
直到2021年6月,经豫、鲁、晋三地警方协作,通过查找比对成功找到郭某某。同年7月,公安机关为郭刚堂一家人举行了认亲仪式,离散24年的家庭终获团聚。
在确认郭某某身份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呼富吉、唐立霞。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1965年出生的呼富吉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罪名涉及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拐卖儿童罪等。其中,2009年12月10日,呼富吉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1年10月20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3年2月16日,呼富吉因本案从山西省临汾监狱被押回受审。唐立霞则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她向记者讲述了更多案件细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按照起诉标准从严从细提出继续侦查的意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唐立霞、核实相关证人,梳理出自1997年至1998年间,呼富吉和唐立霞以出卖为目的,分别拐卖山东滨州、聊城、山西长治、河南南阳4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其中年龄最小的被拐时1岁11个月,最大的也不过2岁9个月。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并追踪到呼富吉拐卖河南驻马店3岁女童的犯罪线索,并侦查破获该案。至此,呼富吉拐卖儿童达5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呼富吉拒不认罪并全面归责于唐立霞,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质证、公诉意见,还原、展现了自1997年以来跨越20多年的恶性犯罪与亲情悲伤。
“在细数20多年来二被告人给5个家庭带来的无尽苦楚时,郭刚堂泪流满面,旁听席被拐儿童的近亲属啜泣不止,呼富吉最后陈述时不再辩解、低头深思,称自己‘也不是没罪’。”张慧回忆说。
保障诉权公正审判
谈及案件审理过程,该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任家红告诉记者,案件备受社会关注,舆论聚焦于法院如何定罪量刑,网络上出现众多期盼法院重判的声音。
“我们将办案的整个过程严格置于法律框架内,从通知法律援助、送达开庭传票、张贴开庭公告、规范庭审程序直至案件合议、公开宣判、送达法律文书,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稳步推进办案流程,确保程序公正。同时,坚持事实证据是案件的定海神针,经过反复梳理、审查证据,依法公正作出判决。”任家红说。
“从个人情感上来说,我对被拐儿童及家庭深感同情,对呼富吉、唐立霞的犯罪行为强烈愤恨。但作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克制情感冲击,坚持居中裁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坚决依法公正裁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孙光说。
在孙光看来,必须严格遵守并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统一,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党和国家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坚定决心。“二审合议庭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查阅众多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提出上诉,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及时通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呼富吉、唐立霞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充分保障了呼富吉、唐立霞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孙光告诉记者。
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还判决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堂、张文革(郭某某母亲)物质损失53万余元。
对此,任家红表示,郭刚堂、张文革寻找孩子的行为是持续的,虽然其无法提供全部、完整的费用票据,但对其20多年为寻找孩子支出的费用应予考虑,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为民司法彰显温情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门口聚集了近百人的寻亲群众,这一幕深深触动了孙光的心。
“因场地受限,大家无法全部进入法庭或视频旁听室进行旁听,他们期待寻亲、期待对二被告人重判的声声呼喊让人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深感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任重而道远,也更加坚定了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犯罪的信心与决心。”孙光说。
他告诉记者,处于年幼期的儿童被拐卖,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精神伤害无法用证言描述,“在得知部分被拐儿童亲属曾表达过被害人(即被拐儿童)不愿被打扰的意愿后,法院全力保障被拐儿童家庭的隐私,参加旁听庭审的被害人庭后还专门对法院表达了感谢”。
孙光介绍说,二审庭审结束后,郭刚堂曾向法庭提交了呼富吉涉嫌拐卖另一儿童的犯罪线索,该线索被立即移送检察机关核查。办案单位出具核查结果后,主动约谈了郭刚堂及其代理人,向其介绍了核查过程并出示办案单位的核查工作说明,取得了郭刚堂及其代理人的理解。
“舆论期盼重判,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审判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本案的二审判决凸显了信息时代舆论关注下司法裁判坚持的客观、公正和理性,开出了‘正义之花’。我坚信,法治之光必将穿透离散之痛,那些曾经破碎的人生,终将在法治的守护中重获圆满。”一直关注该案的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卉林评价说。
对于判决,郭刚堂表示理解。之前20多年一直在路上,是被动的选择,如今,他终于可以主动选择享受当下的人生。“种菜是我喜欢的事情,我相信如果能把这个事儿做好,一定能让很多支持我的人感到欣慰。”郭刚堂说,法治让犯罪分子受到严惩的同时,也让更多寻亲家庭看到了希望。
判词摘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四人,呼富吉另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一人,呼富吉、唐立霞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被告人先后多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严重伤害,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均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呼富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呼富吉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唐立霞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彰显法治之光,助力“天下无拐”
谢桂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富吉、唐立霞拐卖儿童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结果,既严惩了涉案人员,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法律正义,也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此类案件,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可以说,本案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胜利,更是提升儿童权益保护水平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首先,这一判决结果彰显法律正义,回应社会关切。本案因电影《失孤》的上映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二审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维持一审判决,既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教育,表明国家对拐卖儿童犯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态度决心。
其次,本案的侦办和判决对潜在犯罪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也为其他正在办理类似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供有益参考。本案侦办过程中展示出最新的DNA和大数据等比对查找手段的高效精准,以及犯罪分子受到的严格法律制裁,能够有效警示震慑潜在犯罪分子,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为未来建立行之有效的儿童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发生提供有益的参考和经验。
最后,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维持一审原判,说明法律判决既要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又要独立于社会舆论之外,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本案判决引发了对于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相关立法的深入讨论和思考。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结合收买行为的违法性,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规制,表明我国刑事立法从严打击收买行为的立场,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兼顾刑法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学界已有观点认为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完善,增加收买人对受害者家庭的赔偿义务,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一种肯定和支持。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刑罚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
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判决有力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庭社会预防机制。一方面,家庭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加强社区监管等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加强对被拐卖儿童的保护和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案在价值层面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儿童利益优先保护的取向,以个案判决呼吁和推动建立儿童安全全社会系统性保护机制,培育并呼应了“天下无拐”的全民共识,彰显出法治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中的伟力和光辉。
(作者系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编辑: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