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八期

《民法典》法律日历

2025年是民法典施行的五周年,以《民法典》内容为核心的普法栏目「法律日历」,每周一期,用专业的视角帮您还原案情原委,分析复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精选案例」精心挑选涵盖婚姻、继承、合同、物权、人身等方面的一百余个生活案例,分析案情、普及法律常识;「名词解释」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为读者解释专业的法律名词,传承法律思想,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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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精选案例(十五)

【机关购房资格引发的房产纠纷】

李丽在单位认购了一套集资房,因无力支付购房款,同意侄女李妍借用其名额购买。当时,李妍是为了儿子以后入学需要才购置的。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李妍将首付款交给姑姑李丽时并没有让她写收条,双方也没有订立借名买房协议。在按揭贷款还清前,李妍一直每月按时将按揭贷款金额存入李丽的还款账户内。等到儿子要上学了,李妍准备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房子已被卖给了他人,姑侄俩因此发生纠纷,李妍随后诉诸法院。

庭审中,李丽对借名买房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有相关购房票据为证,且房产证所有权登记人是她,故其有权处置该房产,并坚持认为姑侄双方虽然有资金往来,但和出资购买房屋无关,仅为日常借贷且已还清。这个房子到底谁的?

法律解释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明确了两点:第一,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第二“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虽然李丽与李妍之间没有订立借名买房的协议,但李妍提供了与李丽多次协商过程的谈话以及与李丽单位领导三方协商此事的电话录音。

在录音中,李丽均未对李妍主张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提出异议,且对李妍金钱补偿的方案表示愿意协商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同时,李丽对每月收取的款项用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又无反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判决确认李妍为该房屋所有人,李丽将“自己名下”本属于李妍的房子出售,侵犯了李妍的合法权益,应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精选案例(十六)

【网络司法拍卖】

工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公司拖欠的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的一座商业大楼,在拍卖前,已查明,该大楼在裁定查封之前,已经设定有租赁权,有书面签订的合同。经现场勘查,商北酒店一直在此经营,且一直交纳租金。该大楼最终成交,在法院主持下,竟买人与承租人达成一致,即租赁人继续经营,按照租赁合同向新房主(买受人)支付租金。

法律解释

涉拍房屋上设有生效租赁权,根据民法典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竟买人成交之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本案中,商业大楼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商业大楼进行拍卖,但需要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竞买人在阅读拍卖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涉拍房屋的租赁情况,谨慎考虑,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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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

设有生效租赁权

竟买人成交之后

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约束力

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回答错误

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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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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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无规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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