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谈及了2024年最高检抗诉改判的两起知识产权案件。

一起为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该案中,昌林公司是壳牌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经销壳牌工业润滑油产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认为壳牌公司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将壳牌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壳牌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合作之初,曾在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是,当事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争议,能否通过协议约定仲裁的方式,排除法院的管辖。我们通过抗诉明确了这样一个规则:对于影响公共利益或涉及其他不特定主体利益的纠纷,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管辖的范围,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这条规则提炼后,也被吸收到了最高法院最新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促进了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刘太宗说道。(案例报道详见《最高检抗诉,催生反垄断重要裁判规则!》)

另一起为涉企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恒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诉讼监督案。最高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经审查认定,在检察监督阶段,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被无效,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恒某公司尚未履行法院再审的生效判决,恒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刘太宗表示,过去一年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加强涉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我们进一步畅通民事监督案件来源,加强对涉企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的优势,突出重点、一体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持续做实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商标、专利授权确权领域裁判标准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记者: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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