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泉州市丰泽区政府公布《丰泽东海“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0月2日4时56分许,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碰撞同向右前方行驶的2部电动自行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物品、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丰泽东海“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系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21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汪*根。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陈*,1997年10月出生,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送陈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事发时现场检测,陈*未检出毒品成分。
2.陈*国,1990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当场死亡。
3.陈*强,1992年8月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受伤。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4月21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国,电动自行车车架号:LX218H168S60232,电机型号及电机号:HSD48V2024062020,车辆品牌:力巡牌,无保险。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强,电动车自行车车架号:318322305100338,电机型号及电机号:XD 48V-350W1423E0133,车辆品牌:超动力牌,无保险。
(四)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各灯齐全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1.4秒)的平均行驶速度为59km/h-60km/h。该车核定载质量:4495kg,事故发生后过磅实际载质量:6690kg。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国):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位灯及制动灯正常有效,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该车无改装,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4.36秒瞬时)的行驶速度为20km/h-21km/h。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陈*强):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位灯及制动灯正常有效,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该车无改装,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4.56秒瞬时)的行驶速度为19km/h-20km/h。
(五)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根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公司有成立以汪*根为组长、副组长贾*霞、组员宋*豪、曹*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贾*霞为专职安全员,但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负责人汪*根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对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林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事故路段情况
肇事路段为沥青路面,南北朝向,由南往北方向为上坡,坡度:2度,路中设绿化带隔离,双向四车道,单向两车道,单向路宽8.50米,道路两侧设有护栏防护。夜间有路灯照明,肇事地段设有50km/h 限速标志、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标志。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日3时许,驾驶员陈*驾驶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厦门市海沧区装载完蔬菜后出发,货物送往泉州城东万达广场。4时56分许,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以59km/h-60km/h的行驶速度沿坪山路高架由南往北方向于左侧车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因左手握方向盘、右手在使用手机,致车辆拐向路右,碰撞同向右前方陈*国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20km/h -21km/h)和陈*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19km/ h-20km/h),造成陈*国当场死亡、陈*强受伤及物品、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8万元(丧葬费10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设有限速标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驶违反驾驶操作规范,驾驶中使用手机,致车辆拐向路右,碰撞到同向右侧2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陈*国、陈*强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
2.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陈*未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国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禁止通行的肇事地段,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陈*,男,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陈*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DG72F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设有限速标志的肇事地段超速行驶违反驾驶操作规范,驾驶中进行手机操作,致车辆拐向路右,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24年11月3日对其刑事立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汪*根,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汪*根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对新入职驾驶员陈林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对驾驶员陈*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对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询,并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对厦门豫旗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泉州市丰泽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