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新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规定再次体现我国对农民根本权益的保护。文件发出后,也引起了大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热烈讨论,其中,落户在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的问题,是一大热点。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对于这一问题,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曾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该答复不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其次,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