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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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个要件,需同时满足方可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
1. 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虚开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与真实交易不符,影响经济数据真实性,干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2. 税收征管制度:通过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额,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破坏税收秩序。
二、客观要件
行为需满足“虚开普通发票且情节严重”:
1. 虚开形式:
为他人虚开:无真实交易或开具金额/数量不实的发票;
为自己虚开:虚构交易开具发票(常见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较少);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如利用行业税率差异偷税(如娱乐业20%税率虚开餐饮业5%税率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作为中介促成虚开交易,可认定为共犯。
2.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或
虚开发票≥100份且票面金额≥30万元;或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行政处罚,再犯且金额/份数达上述标准的60%。
3.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加重):
虚开发票金额≥250万元;或
虚开发票≥500份且票面金额≥150万元;或
再犯且金额/份数达上述标准的60%^9^10。
三、主体要件
1. 自然人:包括直接开具、购买或介绍虚开发票的个人。
2. 单位:企业或组织虚开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如主管、财务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1. 直接故意:明知无真实交易或金额不实仍虚开,过失不构成本罪。
2. 是否需牟利目的:
法条未强制要求牟利目的,但司法实践中需审慎认定。若无牟利目的且情节轻微(如代开发票未造成税款损失),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附:常见虚开手段(参考案例)
1.利用“富余票”虚开:企业因部分客户不索取发票而虚开牟利;
2.设立“开票公司”:专门收取手续费对外虚开;
3.篡改电子发票信息:非法修改发票电子信息内容;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通过财政返还政策虚开发票套利。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05条之一
2.《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3条
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结合实际交易背景、发票类型及金额等细节,进一步分析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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