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控告材料
在细致研究案件事实细节、梳理证据材料、确定恰当控告策略并全面准备刑事控告材料后,代理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协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争取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每一个案件都有对应的司法机关管辖。为了尽量避免被推诿不受理,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提交控告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任何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不论接受刑事控告的司法机关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司法机关都应当场接受刑事控告,进行接报案件登记,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度的方式和途径。接受被害人的刑事控告材料之后,接报单位再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则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如果审查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也不得退回给被害人,应当主动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再如,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2条第1项第1目中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讲解证据材料
代理律师协助被害人刑事控告、提交控告材料时,公安机关仅受理刑事控告,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经济犯罪,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在立案审查期间,代理律师不仅需要跟进案件办理流程,还有诸多重要工作需要做,以推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对被害人而言, 如果公安机关顺利立案,则控告维权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刑事控告维权仍任重道远。
现场提交刑事控告材料时,由于公安机关还未详细了解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现场进行深入了解,所以只能通过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清单初步了解控告的犯罪事实。因此,提交刑事控告材料时,公安机关往往只能对被害人或代理律师做一份最简单的询问笔录,主要是确定刑事控告的基本情况及刑事控告材料的来源。公安机关收取控告材料后,通常还会与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详细沟通刑事控告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在刑事控告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与办案人员保持联系,适时向办案人员逐一讲解每一件犯罪事实的经过,以及每一份证据材料的具体内容、证明事项,以方便办案人员审查。
配合制作控告笔录
在刑事控告过程中,被害人或其代理律师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制作刑事控告的询问笔录。大部分简单案件或者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都会倾向于让被害人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因为他们是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必须接受询问。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中,被害单位的员工,不一定能将犯罪事实经过讲述清楚,此时就需要代理律师配合公安机关制作刑事控告的询问笔录,将刑事控告的内容解释清楚。
尤其是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单位进行刑事控告更加需要代理律师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制作控告的询问笔录。此时,代理律师需要协助办案人员尽量完善询问笔录,将犯罪事实更加清晰、完整地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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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内容尽量全面
因被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是重要且直观的言词证据,办案人员阅卷时往往会从笔录开始,以便最高效快捷地了解案件事实过程。在刑事控告案件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是最清楚犯罪事实经过的人,因此需要将询问笔录的内容制作得尽量细致全面。一般而言,我们都不建议以“详见刑事控告书”“详见刑事控告证据材料”等之类的表述来概括刑事控告的事实、证据,否则后续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看到被害人的控告笔录完全不明白发生了什么犯罪事实,以及有什么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制作的询问笔录,在证据效力、证据公信力上,无疑都会优于被害人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因此在刑事控告接受询问时,询问笔录应当尽量全面细致地记录全部的犯罪事实,让办案人员一目了然。
例如,××有限公司被陈某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
被控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数量达几十例,作案手法比较复杂。代理律师代表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时,代理律师与办案人员协商后,确定在询问笔录中尽量记载全部的控告事实、证据,详细描述被控告人的每一单犯罪事实,并在每一单犯罪事实后解释每一宗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力求让询问笔录全面展现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民警:你这次因何来公安机关?
律师:我接受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的委托,来控告陈某在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实施了××单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其中,第一宗犯罪事实是:陈某在2018年××月×日,将××客户交付给公司的××万元货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过程是:……
民警:公司控告陈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没有相关证据?
律师:有的,陈某在2018年××月×日,将××客户交付给公司的××万元货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销售合约书,证明:2018年××月×日,陈某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约书,约定客户××向公司购买……合计价格为××万元。
2.客户××的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月×日,陈某指示客户××向其控制的刘某账户支付了货款××万元。
3.刘某的银行流水,证明:刘某账户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万元后,将其×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其中×万元转入××账户等。
4.客户××起诉被害单位的起诉状、××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客户××支付货款后并未收到货物,向法院起诉被害单位,要求被害单位退还全部货款。法院判决认定转入刘某账户的××万元为客户××支付给被害单位的货款,被害单位未交付货物,应退还全部货款××万元。
5.确认函及执行材料,证实××××年××月×日,被害单位履行判决,支付了执行款××万元。
6. ……
按照这种叙述完整的方式制作询问笔录,后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审查案卷时,从询问笔录中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所有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以及对证据材料的详细解释说明,只有办案人员对相关证据有疑惑时,才需要去逐一核对证据材料,极大方便了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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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内容尽量周延
刑事控告的询问笔录内容要紧紧围绕所控告罪名及犯罪事实,将案件相关事实细节都解释清楚,甚至将辩方可能提出的质疑、漏洞都予以提前弥补。毕竟,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很可能会带着怀疑的眼光来审查被害人的控告材料,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证据、逻辑链条会产生很多质疑,被害人在刑事控告材料中提前预判到这些质疑,并予以回应,无疑是控告案件顺利推进的有效方法。
例如,某公司刑事控告员工林某挪用资金案:
被害单位内部调查发现,林某将公司资金转入了其控制的销售经理××的个人账户及林某控制的多家其他公司账户,导致被害单位遭受重大资金损失。于是,代理律师协助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其间,代理律师配合公安机关制作刑事控告的询问笔录。代理律师将所有犯罪事实及对应证据材料逐一解释、办案人员将其记载在询问笔录后,还需要考虑将犯罪事实相关的其他事实、细节固定在笔录内容中。
民警:被害单位控告林某挪用公司资金××万元的犯罪事实,除了控告人林某,公司还有无其他人员参与?
律师:从银行流水看,还有当时的销售经理××,他的账户就是涉案款项的收款账户之一,被林某用于收取被害单位的资金××万元。
民警:被害单位××公司与林某还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公司与林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林某在被害单位任职期间的所有工资、奖金,被害单位都已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林某的劳动合同全部支付,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民警:被害单位××公司与林某指定收款的公司是什么关系?
律师:被害单位××公司与林某指定收款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关联公司,也没有发生实际的业务往来。
民警:被挪用转入销售经理××个人账户及林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的资金,有无回流给被害单位××公司?或者用于被害单位××公司的经营?
律师:经过公司核查财务资料,被挪用转入销售经理××的个人账户及林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的资金,没有回流给被害单位××公司,也没有用于被害单位××公司的经营。
民警:你们有没有找当时的销售经理××核实相关情况?
律师:被害单位口头询问过当时的销售经理××,他表示都是按照公司领导林某的要求,借用其账户给林某使用,对相关资金情况不知情,他拒绝出具书面证词,被害单位现在无法提供当时销售经理××的书面证词。但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民警:林某的情况?
律师:林某的身份证号是……他于××××年××月通过社会招聘入职被害单位,后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听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
民警:当时的销售经理××的情况?
律师:当时的销售经理××身份证号是……他已经于××××年××月离职,目前不知去向,联系电话是……
代理律师在询问笔录中将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其他与案件事实、被控告人、证人、被害单位的有关情况解释清楚之后,才能让刑事控告的内容更加清晰明了。同时,将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细节或辩点予以回应,可以让刑事控告的内容更加周延。在该案中,被害单位控告林某将公司资金挪用,转入了林某实际控制的个人及单位账户。那么,被害单位与林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资金有无回流给公司、有无实际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就会直接影响林某行为的罪与非罪评判,这也是后期林某及其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抗辩观点。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将这部分可能的辩点予以提前回应,刑事控告的内容会更加“无懈可击”。
配合补充证据材料
代理律师准备刑事控告材料时,虽然会根据办案经验,将刑事控告的证据材料准备得尽量完善,证据链条尽量环环相扣,但办案机关也是非常有经验的,他们在查看、研究刑事控告材料时,还是有可能发现刑事控告材料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控告人继续完善、补充证据材料。有时,办案机关出于他们的办案习惯,认为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某些证据必不可少,会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予以补充。有时办案机关为了减轻他们办案工作量,也会向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出一些协助取证的要求。此时,代理律师需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补充这些证据材料,协助办案机关推动案件进展。
例如,某有限公司刑事控告其原总经理职务侵占罪案:
我们作为被害单位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接受了控告材料,也找我们制作了刑事控告笔录,我们向公安机关详细解释了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在后续审查材料时提出,希望被害单位及代理律师能补充以下相关资料:
其一,被害单位提交的公司账户银行流水不全,只提交了被害单位认为与刑事控告的犯罪事实相关的那几页银行流水。办案人员要求被害单位补充所有的公司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其二,被害单位的工商档案资料不全,被害单位刑事控告时只提交了证明被控告人身份资料、任职情况的那几页工商档案资料。办案人员要求被害单位能够协助提交全套工商档案资料,且最好是原件。
其三,关于被控告人的身份资料,被害单位提交了工商档案资料中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任职信息,也提交了被控告人的劳动合同。然而,办案人员要求被害单位再出具一份任职证明,将被控告人在被害单位过往任职、职务的全部情况以任职证明的形式详细描述。
其四,被害单位提交了代理律师向相关证人调查取证所制作的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重新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认为代理律师的调查笔录非常详细,可以给他们制作调查笔录提供参考,提出让代理律师把调查笔录的电子版文稿发送给他们,方便他们工作。
其五,办案人员要求被害单位能够提供所有证人及被控告人的所有有效联系方式,方便办案人员联系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及通知被控告人接受调查。
被害单位的全部银行流水和完整的工商档案资料,一般是办案人员持调取证据通知书自行调取的,办案人员为减轻工作量,希望被害单位协助去调取提交也无可厚非。任职证明往往并非必备的材料,被控告人的身份、任职情况,被害单位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已经足以证明,以被害单位的名义再出具任职证明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可有可无,这是办案人员基于其办案习惯提出的要求。本案中,被害单位及代理律师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提交了所有的证据材料。
提出诉求,介入诉讼程序
如果被害人刑事控告后顺利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则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只需要跟进诉讼程序,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积极配合办案人员,适时提出被害人的意见,应对各种控告维权不利的局面即可。但如果被害人事后才知道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其控告维权的第一步就是向办案机关提出诉求,介入已经开始的刑事诉讼程序,让办案机关认可被害人的身份及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事实。
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中,由于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据此予以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时,由于被害人的数量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往往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被害人的线索。
例如,××有限公司、林某、张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林某、张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向社会公开征集被害人的线索。“2021年8月,××市公安局××区分局立案侦查××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目前,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等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已经陆续接到50多名被害人的报案。为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林某、张某等人的所有犯罪事实,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被害人线索及证据材料。请本案尚未报案的被害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到××公安分局进行登记报案,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看到公告的被害人可以提交证据材料,迅速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与控告维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才发现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每个阶段被害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方式方法有所区别。
No.1
侦查阶段,如何介入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才想起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经办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涉案犯罪属于一人犯有密切关联的数罪或者数单犯罪事实的情况,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确认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马某涉嫌诈骗罪案:
马某利用同一手法、同一批物资,诈骗了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后,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其他被害人此时就可以向该公安机关刑事控告马某的诈骗犯罪事实,要求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确立自己被害人的身份和确认被诈骗的事实。
该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21条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并案侦查。当然,在办案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各地办案机关相互推诿、拒不受理的情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只能尝试通过立案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救济。
No.2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介入
刑事案件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被害人才想起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检察院。被害人可以到检察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诉求,要求认定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袁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被害人人数众多,部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人全部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去各地派出所登记被吸收存款的信息、提交证据材料。不少被害人主动前往,配合调查,渴望通过追赃程序,挽回损失。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被害人才发觉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他们错过了向公安机关登记、提交材料的时间。因此,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认定的被害人中,并不包括这些人。这部分被害人的犯罪金额没有被认定,被害人身份没有被确立。
Q
此时,被害人该怎么办? 有以下两个途径:
A
途径一:被害人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但是,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有时可能不愿意再接收材料,需要被害人、代理律师与公安机关耐心沟通,协商解决。
途径二:被害人联系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要求认定被害人也是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遭受侵害的一方,要求并案处理,确认其被非法吸收的金额。
找经办检察官,有两种可以参考的途径:
第一,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所函授权资料,然后约见检察官,要求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二,被害人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将自己的证据材料和诉求,移交给经办检察官,要求认定自己被害人身份和损失金额,这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例如,苏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该案中,部分被害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想起要通过刑事手段维权,加入该诉讼程序。于是,被害人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自己也是该院正在办理的苏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要求将书面材料转交给经办检察官。于是,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就出具××人民检察院移送单,内容大致为:“公诉×处,现将××等人就××涉嫌集资诈骗一案提交的情况说明书面材料转去,请依法处理。”如此,该被害人就顺利加入诉讼程序中,成为苏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涉案金额也顺利被认定,后期也顺利参与诉讼,追回部分款项。
No.3
审判阶段,如何介入
集资类、诈骗类被害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才发现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如何介入诉讼程序呢? 例如,网络诈骗、P2P集资诈骗类案件,被害人众多,部分被害人由于信息不畅,没有发现诈骗者被抓获归案,直到审判阶段,才发现诈骗者已经受审,而自己没有被认定为被害人,自己的那部分损失没有被认定为骗子的犯罪数额。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检会〔2019〕2号)第10条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因此,在法院审理阶段,集资案件、诈骗案件被害人都可以参照这个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意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刑事案件已经处于审判阶段时,被害人才想起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此时对应的办案机关是法院。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其到法院联系办案人员,提交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材料,提交书面诉求和相关证据资料,要求法院确认自己遭受诈骗等被害事实,确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诉讼程序。
例如,杨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
该案中,包括杨某等5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他们通过同一手法,诈骗了几百人。在侦查阶段,有520多名被害人陆陆续续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材料、支付凭证,结合在被告人杨某等人处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显示涉案被诈骗的金额为500多万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部分被害人才发现自己也被这家公司诈骗了,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过合同资料、支付凭证,因此,他们被骗的事实没有被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核算他们被诈骗的损失金额。
这部分被害人不知道如何挽回损失,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尽量挽回损失。虽然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但诉讼程序还没有结束仍有机会,确立被害人身份和被诈骗的事实。律师帮助他们整理合同资料、支付凭证等材料,迅速向法院提交这些资料,要求确认自己被诈骗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将该等证据拿出来,供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于该案各方当事人都认罪认罚,所以对该等证据没有提出否定意见,这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顺理成章地被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依据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500万元予以认定,但公诉机关对未提供合同、收据等材料的刘某等20人的被骗金额100万元未予认定。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证实刘某等20名被害人被骗的事实和金额,该金额和已经起诉的金额都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应当予以认定。所以,诈骗总金额为6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我们倾向于认为,被害人在案件审判阶段才加入控告维权,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由法院在庭审中出示供控辩双方质证,并不妥当。每一个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都是一个独立的犯罪事实,都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作出裁决。在公诉机关并没有针对这些后加入控告维权的被害人变更起诉或者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不宜认定这些犯罪事实。因此,我们认为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是被害人直接联系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检察院据此向法院变更起诉或者提起补充起诉,直接增加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
例如,李某龙、卢某、苏某3人被合同诈骗控告维权案:
该案中,公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夏某等人合同诈骗100多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也已经进行两次开庭,全部庭审环节都已经结束,案件正在等待法院作出判决。而在判决之前,被害人李某龙发现联系不上夏某等人,认为自己遭受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知李某龙直接联系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于是,李某龙将自己遭受诈骗的经过写成一份简单的报案书,并将与夏某等人签订的合同资料、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提供给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经办检察官据此提起补充起诉。而后,被害人卢某、苏某也先后以同样的方式,向经办检察官提交遭受夏某等人合同诈骗的报案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据此又补充起诉两次。该案中,李某龙、陆某、苏某 3 名被害人在夏某等人的案件已经庭审结束后,才先后提起想要提起刑事控告,检察院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最后3次补充起诉。法院也根据补充起诉的内容,再次安排庭审。虽然比较繁琐、法庭审理的期限冗长,但相比于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该案由检察院补充起诉,在诉讼程序上无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刑事风险防范》、《如何应对刑事危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