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发生
“只需在指定房间里独自生活一个月,就有机会撬动40万奖金。”看到这则宣传语时,35岁张某觉得,自律挑战跟天上掉钱没啥差别。平时他常对朋友调侃:只要有网、食物和空调,自己能在出租屋里待到天昏地暗。
2024年9月底,张某从上海飞往成都参加某工作室的自律挑战。工作人员向他展示需要签的合同,密密麻麻写满了挑战规则:每天24小时内可使用一次手机,北京时间10点到11点可使用手机3分钟;挑战期间不可与外界交流,不能肢体动作交流,不能主动开口跟工作人员讲话,如违反任何一项,则视为挑战失败,报名费不予退还。每次报名费用9000元。报名开始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就后悔了,并称在那连续挑战了7次,一共待了20多天,挑战全部失败了。
2024年底,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涉事自律挑战工作室合同无效。
二、法律分析
新闻中张某参加的此类“自律挑战”在此前也发生过,据说此类挑战从2022年开始流行,报名人数不少。2023年发生的一起类似的“自律挑战”,挑战者孙某因睡觉时将枕头放置面部而被宣告违反了“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的规则挑战失败,该案被诉至法院,最终以判决民事合同无效,根据双方存在过错的程度要求涉事公司退还孙某相应报名费告终。
民事部分:据已有判决,此类“自律合同”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失公允。而包括本新闻中的“自律挑战”及孙某参加的“自律挑战”都存在规则不明确,解释权在活动组织者,且没有第三方有效监督的状况,此时挑战者和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往往挑战者均处于弱势地位。且合同的诸多条款属于增加挑战者的义务,减免组织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该类格式条款对挑战者无效。另外,该类“自律挑战”合同的共同特征为以少额报名费赢取大数额的奖金,存在“赌”的成分,偏离了自律打卡改变的初衷,应认定为一种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射幸合同,这类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组织者应返还挑战者相应的报名费。
刑事部分:据相关报道,与张某参加的“自律挑战”类似的另外一个地区的自律挑战活动,据参与挑战的人员反映,合同中约定每日必须接起某个特定号码的电话,但挑战还剩一天结束时,其因为没接到电话被挑战方宣告失败,工作室疑似在那一天屏蔽了房间里的信号。若果真存在此类情况,组织方涉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相应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若组织方存在上述行为,同样涉嫌诈骗罪,此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依据法学理论,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若在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特殊法的法条定罪量刑,因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基本相同,且合同诈骗罪在客体上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在客观行为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属于特殊法条,因此依据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罪处罚。)
三、罪名解析
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①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立案标准
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①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
①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③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③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④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案例分享
付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间,在XX市XX区XX路XX等地,虚构X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B收购C化工有限公司和D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吴某1(已死亡)、蔡某投资获利为名,通过提供虚假的政府公文、虚假的《委托书》、《决议书》等材料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先后以付某某本人或者D化工公司的名义与吴某1及E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等,骗取被害人入股金、投资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59万元。案发后,付某某向蔡某退还共计110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一审判决对涉案部分财产处理有误,经查,一审判决扣押物品处理清单中,某房产(产权登记人付某某)已被XX人民法院执行过户,而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及扣押物品处理清单中仍将上述房产予以变价发还错误,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付立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付立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五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蔡某。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在案查封的被告人付立普名下的房产、车位予以变价,变价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在案查封的XX产权登记人付某某,以及在案轮候查封的XX车位予以变价,变价款用于执行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