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交费后五个小时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5日,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人保财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电子保单)。当晚,张某驾驶车辆与驾驶摩托车但未佩戴头盔的受害人王某相撞,造成受害人王某死亡、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王某的配偶及子女作为原告向固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和某人保财险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被告某人保财险分公司辩称,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6日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5日24时0分止”,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坚称合同是立即生效,对“次日零时生效”不知情。

固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人保财险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万元。

宣判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2024年5月5日16时18分至2024年5月6日0时0分这一段期限内没有交强险保障,发生“脱保”的情形。某人保财险分公司不能证明在张某缴纳保费后,交强险仍处于“脱保”的情形下,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故案涉交强险“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条款无效;针对商业三者险,张某对“次日零时零分生效”条款提出疑问,但是某人保财险分公司未就保险期间与张某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故人保财险包头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结事了后,当事人张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并感激地说:“感谢您的公正判决,解决了我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这面锦旗,不仅饱含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感激和赞许,更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写照。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车辆不得脱保,一旦脱保就会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其已与投保人对保险期间“次日零时生效”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且双方已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应适用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供稿:民事审判庭

签发:李东菊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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