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文洁 柯建兴
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但倘若离婚后一方事后反悔,试图撤销赠与,这种行为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试图撤销对子女赠予的案件。
2002年9月,李某与案外人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3年7月生育一女小芳(化名)。2022年2月,李某与黄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债务处理”第一条约定:“案涉房屋原登记在男方李某名下,离婚后归婚生女小芳所有。”
2024年1月,小芳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芳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产的处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执行并配合过户。
李某辩称,案涉赠与合同并未实际生效,小芳的诉请无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李某有权撤回对小芳的赠与,应依法驳回小芳全部诉请。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小芳所有。
但由于李某与黄某系基于离婚事由将案涉房产处分给小芳,该行为可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一方无权随意撤销。因此,小芳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