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身体不大好,每天需要服药治疗,三个小孩都跟着我,目前生活困难,原定的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

2月26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三里人民法庭联合县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与李某婚后因感情不和,2022年12月20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两人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2个儿子由黎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实际上,黎某与李某离婚后,3个小孩都由黎某抚养,李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在黎某患病,不能工作,每日还需要服药治疗。原来与李某谈好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难以维持实际生活,黎某便以3个小孩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调解过程

为帮助黎某解决难题,法官联合县检察院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


“不是不想抚养小孩,也不是不愿多出一点抚养费,而是现在工作不好找,我也挣不到什么钱。”在调解室内李某率先开了口。

“根据《民法典》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目前3个孩子都是由黎某抚养,且现在黎某身体患病,黎某要求多给一点的抚养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解释,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官、检察官向李某释明法律依据。

在法官、检察官的释法明理下,李某松了口:“增加抚养费可以,但我的工作不稳定,有单来就有收入,原定的抚养费都不一定能按时挣到,我还有房租、水电等开销,增加太多的话我负担不起。”

罗法官:“黎某是否考虑减少一些抚养费,毕竟你们还有低保收入,就医有医疗保险,读书也免学费,基本可以维持生活和读书所需。”

“同意。”在法官的劝说下黎某也愿意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最终,在法官、检察官的联合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从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黎某抚养费1200元,直至3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黎某是低保户,已依法办理免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武宣法院2025年原创第29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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