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意劝架遇上意外受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因劝架而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0日傍晚,林某波、陈某妹与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两家因建造遮阳棚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人劝架后,双方停手。林某波又回家拿了一把刀欲返回现场。


*图源网络 危险行为,请勿模仿

林某和在饭后散步时路过此处,正巧看到林某波从家中拿刀出来,便急忙上前劝阻,想把林某凯拉回家中,却不料右手被林某波手持的刀尖划伤。周围人见状忙帮林某和止血,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林某和损伤程度评定达到轻微伤。

林某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被告林某波、陈某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因身体受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追加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某和进行劝架,被林某波手持的刀误伤,其被误伤时,五被告的肢体冲突已被劝停,林某波是直接侵权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波应当对林某和因此次事故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妹、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对林某和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非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和的好意劝架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正能量行为,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肯定和鼓励,林某和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亦无需自行承担责任,其因案涉纠纷受伤,而起诉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劝架的行为维护的是社会公序良俗,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与鼓励。况且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更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在面对邻里矛盾纠纷时,要保持清醒与理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采取正确、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切不可“以暴制暴”,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撰稿:郑洁琳 谢铄

来源:饶平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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