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进入花甲之年,变得体弱多病,在寻医问药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子女有义务承担呢?若子女拒绝承担,父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子女承担呢?


案情回顾


*图源网络

古稀老人洪某、余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子。近年来,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常需要求医治疗。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洪某、余某先后生病,均在汕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外购药品、营养品等费用合计48823.61元。后二人认为夫妻俩已无力继续承担因生病住院和问医服药的支出费用,上述费用应由三个儿子平均分担,但除次子洪某乙承担了其应承担的三分之一外,另外二个儿子洪某甲、洪某丙却互相推诿。洪某、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洪某甲未作答辩;洪某丙则辩称,余某曾向其提及她将35万元寄放在被告洪某甲处,洪某甲应将该35万元拿出来给父母二人使用。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洪某、余某年老多病,特别是余某经开颅手术后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无劳动能力标准。在此情况下,负有赡养义务的洪某甲、洪某丙应在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结合洪某、余某的病情,本院认定其主张的费用与其治疗及康复有关,洪某、余某要求洪某甲、洪某丙分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范畴,故洪某甲、洪某丙应各自承担上述费用的约三分之一即16274.35元的请求,符合情理。其次,即使洪某、余某有存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也不影响其要求给付医疗费,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赡养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洪某甲、洪某丙分别向洪某、余某支付医疗费16274.35元。

该案判决后,洪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作为子女,在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的情况下,应当多考虑父母曾经的付出与不易,从物质及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与关怀,让父母有一个稳定、安宁的生活环境,使老人能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撰稿:黄雪玉

来源:潮安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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