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拂过,万物复苏。
仿佛连时间都在为新生的希望而欢欣鼓舞。
就在这样一个充满生机的时节,
那桩悬而未决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结事了,压在心头多日的重担也随之卸下。
看着双方当事人释怀的笑容,
承办法官也收获了满满的温暖。
案情回顾
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某配送公司外卖员刘某在送外卖过程中,骑行电动车沿包头市九原区沼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南路交叉口西200米时与前方刘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第三者刘某某受伤,电动车及其手镯、衣物受损之交通事故,后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某配送公司外卖员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者刘某某无责任。第三者刘某某因赔偿事宜诉讼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第三者刘涛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12,202.10元,原告于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保险赔偿金额异议,无法协商,故原告依据以上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结果
包铁法院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察看案卷材料,主动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多次主持调解,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终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等,依法作出判决。
在判决生效前,法官电话回访,被告方对判决内容提出疑问。为使案件能够得到最终的解决,法官故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分析上诉执行存在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原判决的前提下,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双方当事人见承办法官在判决后仍耐心进行答疑,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有感触,原告自愿同意减免部分受损物品的赔偿,被告也同意及时给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最终双发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包铁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坚持公正审判和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始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司法工作注入一片温暖。
图/文 | 冯晔
编辑 |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侯瑛
审 核 |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