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黄某是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了陆某在一工地干活,两人平时以师徒相称。一次工作时陆某不慎摔伤骨折,事后,陆某仲裁申请与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陆某和黄某是师徒关系,但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究竟能否被认定存在?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2月,陆某经黄某安排,前往某工地操作挖掘机,但是陆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挖掘机上坠落摔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因治疗费用争议,陆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与由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市政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其主张后,该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公司和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和陆某之间是师徒关系。黄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师徒情分:“他叫我师父,那是工地上跟着学技术的称呼。”
虎丘法院经审理查明,从用工实质来看,陆某在工地上操作挖掘机,其工作性质与该市政工程公司的业务密不可分。虽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都以师徒相称,但黄某是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安排陆某开展工程相关的工作,其行为天然与公司经营活动绑定,陆某的劳动成果必然属于企业利益的组成部分,而非黄某个人行为的延伸。
此外在经济依附关系上,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1年9月起,黄某每个月都会给陆某微信转账,其中既有按月发放的“生活费”,还有些转账会备注“预支工资”,更有年底统一结算的“工资尾款”。
由于以上特征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陆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些用工模式中,企业常用“个人转账”“口头约定”等操作,但这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挡箭牌。法官提醒,对于劳动者,应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警惕现金结算、私人转账等高风险支付方式。对于企业,这份判决明确画出红线: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管理劳动者、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掩盖用工实质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职务行为,企业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工资支付等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