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员,
随后将员工移出工作群。
这是否意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员工与公司观点不一致,
最终闹上法院。
近日,
这个案例
#女子在公司微信群看到自己被裁员#
冲上热搜
事件回顾
吴某于2012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PMC生产助理。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签署过员工手册。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加盖有“人事部文告专用章”的[行政/A2300021号]《通知》。
该《通知》内容为:
吴某女士:
现因企业效益不好,企业无法正常维持生产,已经不需要接单这个职位,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进行减员,减员人员为吴某。
请收到通告后尽快到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薪资考勤及社保结算自通知之日止。
该《通知》发布后,卜某随即将吴某移出微信群。
吴某认为,《通知》发出后,自己就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公司至今一直未与自己联系协商解除事宜,劳动关系已被单方面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2023年12月21日,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2023年10月、11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4568元。
2024年2月8日,仲裁委员会支持吴某的申请。
随后,公司向吴某支付了上述两个月的工资。但认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微信群内发布的《通知》仅作为协商意向书,其文字内容不足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该《通知》落款加盖的印章并非公司公章,仅为人事部文告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通知》不具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进行裁员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通知》以公司名义发布
且不符合法定流程
系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吴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并已实际在公司连续工作超十年,双方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通知》的性质问题。本案中,《通知》虽只加盖原告人事部门章、并未加盖原告公司公章,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载明其公章被案外人陈某非法占有,故其客观上无法使用公章。从《通知》的发文形式看,该《通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在微信群中发送,应依法视为公司行为。综上,本院认定,该《通知》系以公司名义发布。从《通知》的内容看,明确宣布吴某为减员人员、被告薪资考勤及社保结算自通知之日止。但双方后续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公司直至仲裁结束后才补发工资。
综上,上述《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通知》的实质内容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据此,仲裁认定双方于2023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裁员法定情形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其系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但公司直至庭审时尚未进行裁员流程、未对吴某进行裁员。此外经查,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张贴的减员公告实际发生在《通知》发布及仲裁后。公司的主张与现有证据相矛盾,无法证明其减员操作前已履行法定裁员的流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本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事实清楚,依法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44568元(1857元/月×12个月×2倍)。
那么,
微信信息能作为证据吗?
劳动者要怎样保存才能维权呢?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表示,微信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微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用人单位在微信群中发送的裁员通知,如果内容明确具体,能够体现用人单位裁员的意思表示,且该微信群与工作相关,群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等,那么该微信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证据。
案号:(2024)粤0511民初1748号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法治日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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