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务工人员杨某向本报咨询称,她常年在成都某写字楼从事保洁工作。2024年3月,她与写字楼里某策划设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为该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双方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签订了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服务至今,公司大部分时间都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有个别月份则会拖到一个半月后才支付。杨某问,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吗?
针对杨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之规定,公司对杨某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聘用,则在该种用工形式下,杨某的劳动报酬应当以小时计酬为主,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何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如果拖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虽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工资报酬。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