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悦洁与张宇强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夫妻生活中,家庭资产和住房安排成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2015年,在家庭共同商议下,李悦洁与张宇强作为共同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室的房屋。当时,双方签署了共有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共同共有,随后顺利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正式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面临一些资金往来和财产变动,其中涉及拆迁款项。李悦洁与张宇强因拆迁获得了相应的权益,这些款项虽由王秀君统一支配,但李悦洁认为其中部分资金与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存在关联。
然而,婚姻未能一帆风顺,2018年张宇强与李悦洁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约定婚后全款购买的涉案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李悦洁所有,男方张宇强有义务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随后,按照协议约定,房屋顺利变更登记到李悦洁名下,至此,李悦洁成为房屋的单独所有人。
但王秀君、张宏达却以借名买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归其二人共同所有,并要求李悦洁与张宇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一诉求与李悦洁对房屋的认知和实际产权状况产生了严重冲突,由此引发了这场借名买房纠纷的法律诉讼,李悦洁坚决维护自己基于婚姻财产约定和合法产权变更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 原告:王秀君、张宏达,系夫妻关系,为张宇强父母,主张借名买房,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
- 被告:张宇强、李悦洁,原为夫妻关系,李悦洁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其单独所有;张宇强同意原告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法院查明事实
2015年9月18日,张宇强与案外人陈辉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7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2015年10月10日,陈辉刚与张宇强、李悦洁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张宇强与李悦洁签署相关文件,《共有协议》表明房屋为共同共有,二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款支付方面,王秀君于2015年9月18日支付10万元,10月10日支付267万元,同日支付契税26929.87元。但李悦洁称款项虽出自王秀君账户,但涉及张宇强的拆迁款,且提交相关拆迁合同及判决书。此前拆迁中,王秀君和张宇强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张宇强及李悦洁享有拆迁权益。
王秀君称已对拆迁款进行分配并分家,向李悦洁转账20万元及给付3万元现金,但李悦洁仅认可转账事实,不认可分家说法。
2018年1月17日,张宇强与李悦洁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半年内办理产权变更,12月28日,房屋变更登记到李悦洁名下,为单独所有。
王秀君提交购置家具家电、物业等费用凭证,证明其实际居住并出资,但李悦洁不予认可。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王秀君、张宏达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购房款支付角度
虽购房款及契税从王秀君个人账户支出,但张宇强及李悦洁享有拆迁权益,王秀君未充分证明对拆迁补助款进行析产,不能认定支出款项为其个人财产。
居住及费用支出角度
考虑原被告家庭关系,购房后共同居住,王秀君交纳相关费用在情理之中,不能以此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综合来看
王秀君、张宏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张宇强、李悦洁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房约定,故法院不支持其诉求,对李悦洁合理答辩意见予以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书面证据收集与运用
在购房过程中,李悦洁与张宇强签署的《共有协议》明确了房屋的共有性质,成为证明房屋归属的关键证据。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务必重视各类书面协议的签订,确保其条款清晰、准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对于涉及资金往来、房屋权属等重要事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深入挖掘资金关联证据
在购房款来源争议上,李悦洁通过提交拆迁合同及判决书,成功揭示购房款与拆迁款的关联,打破了王秀君关于购房款系个人财产的主张。在办案中,要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资金线索,挖掘潜在证据,如银行流水、资金分配协议等,清晰呈现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为案件的胜利奠定基础。
合理利用家庭关系及常理
利用原被告之间的家庭关系,结合生活常理,对王秀君支付费用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削弱了该证据对借名买房主张的支持力度。在类似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从生活实际出发,分析证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增强自身观点的可信度。
构建全面有力的抗辩体系
针对原告的借名买房主张,李悦洁从房屋性质、购房款来源、居住情况、恶意串通指控以及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反驳,形成了完整的抗辩体系。在诉讼中,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制定详细的反驳策略,逐一击破原告的主张,提高胜诉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