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建国是李勇、李刚的父亲。1992年,王芳与李勇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房产问题成为矛盾焦点。2001年,李勇签订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多年来相安无事。然而在2016年李勇起诉离婚的庭审中,王芳意外发现该房屋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给李建国所有。王芳认为自己作为夫妻一方,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李建国诉求,由此引发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王芳,李勇的妻子,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要求撤销昌平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二项判项,并驳回被告李建国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

李勇,王芳的丈夫,认同一审判决对房屋归属判定不公平,但不认同王芳提出房屋是共有的观点,认为房屋应是李建国赠与自己的,所有权归自己。

李建国和李刚,李勇的父亲和弟弟,认为诉争房屋属于李建国个人财产,是李建国用拆迁款全资购买,李勇只是名义产权人,实际产权人是李建国,主张维持一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究竟是谁出资购买。

2. 房屋登记在李勇名下的行为性质,是赠与还是借名买房。

(三)法院查明事实

1992年王芳与李勇结婚,2001年李勇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4.9085万元购买涉案房屋,一次性付款。

李建国和李刚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内容显示:2000年李建国名下的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F号房屋拆迁,李建国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涉案房屋,因行动不便委托李勇办理购房事宜;三方认可李建国出资购房事实,同意房屋归李建国个人所有,李建国过户后分别补偿李勇和李刚各10万元。李建国、李勇、李刚认可该协议,但王芳不认可,认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且有作伪嫌疑。

李建国曾起诉李勇和李刚,称自己用拆迁款购房,李勇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但李勇不配合过户,昌平法院依据该协议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建国所有,李建国向李勇和李刚各支付10万补偿款。

三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全部由李建国出资,王芳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和李勇出资。王芳认为房屋是李建国赠与夫妇二人,李勇称是赠与自己,李建国和李刚则称是借名买房,是李勇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

李建国账户支付了购房款,法院调取的购房款票据显示开发商出具收据,房屋价款343652元(此处纠正疑似金额错误),付款人为李勇。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出资情况分析

王芳没有证据证明其和李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而李建国的银行记录显示其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提供的收据虽写李勇名字但款项来源是李建国,且三被告均自认房屋由李建国出资,所以从证据层面足以认定涉案房屋全部由李建国出资。

(二)房屋登记行为性质分析

王芳和李勇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建国购房时的意思表示是赠与。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赠与,依据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以王芳主张房屋是赠与夫妇二人证据不足。此外,三被告均认可《分家析产协议》,该协议进一步强化了李建国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从协议内容和各方态度看,借名买房的可能性更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案件中,李建国收集并保留了关键的出资证据,如银行付款记录,这是证明其对房屋出资的核心证据。同时,《分家析产协议》的存在也为其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类似案件中,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包括资金往来凭证、书面协议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家庭成员关系与沟通

李建国与李勇、李刚保持良好沟通,在案件中三人对于房屋出资、协议内容等关键事实的陈述一致,形成了统一的证据链和观点。在家庭财产纠纷中,与家庭成员保持有效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能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三)法律知识运用

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如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等规定,在庭审中准确阐述法律依据,让法官清晰理解自身主张的法律基础,提高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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