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领域,借名买房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增长态势。本案中,陈嘉怡与陈宇轩系兄妹关系,围绕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陈嘉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确认这一合同关系,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陈宇轩对此坚决否认,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这类案件由于涉及复杂的亲情纽带以及微妙的法律事实认定,其处理结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房产交易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 原告:陈嘉怡,涉案房屋的初始购买人,之后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被告陈宇轩。

- 被告:陈宇轩,陈嘉怡的哥哥,目前是房屋的产权登记人。

(二)争议焦点

1. 陈嘉怡与陈宇轩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陈宇轩是否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嘉怡名下。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房屋购买初始情况:2000年,陈嘉怡与北京市T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为616593元。在2001年8月,陈嘉怡与T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月收到了《入伙通知书》。

2. 房屋变更登记情况:2001年9月27日,陈宇轩与T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T公司出具了收到陈宇轩5000元更名费的收据(陈嘉怡与陈宇轩均声称该费用由自己支付)。在此之前,陈嘉怡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之后陈宇轩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纳了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多项费用,还购置了家具。2001年10月28日,陈宇轩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产权手续,于2002年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相关费用票据虽然因为更名写的是陈宇轩的名字,但原件由陈嘉怡持有,房屋产权证原件也曾由陈嘉怡持有。

3. 房屋使用与户口迁移情况:陈嘉怡称陈宇轩从2005年11月开始入住涉案房屋,一直居住至今,而陈宇轩则称自己从2004年12月就开始入住,在此之前房屋由陈嘉怡控制使用。陈嘉怡表示,是因为陈宇轩当时房子较小,所以同意其借住。2015年2月,陈宇轩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陈嘉怡称是母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给了陈宇轩用于迁户口,陈宇轩则称是陈嘉怡主动提供的房产证。

4. 双方主张的更名原因:陈嘉怡称,是因为陈宇轩说孩子要上某小学,所以将房屋更名到其名下,并提交了2019年7月2日与陈宇轩的微信记录,试图证明陈宇轩认可房屋归自己所有。陈宇轩则称,是陈嘉怡将房屋赠予自己,因为当时自己房子小,并且2003年才有学区房政策,自己的孩子在2000年就已经上小学了,不存在为孩子上学借名买房的情况。陈嘉怡认可陈宇轩孩子当时已上小学,但称之后陈宇轩要将孩子转到某重点小学。陈嘉怡主张,在2001年9月27日双方到T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更名时,达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最终驳回了陈嘉怡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

1. 借名买房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名买房合同需要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且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在本案中,陈嘉怡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 陈嘉怡举证不足:

- 变更买房人行为不合理:陈嘉怡在已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入住的情况下,又借用陈宇轩的名义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从常理推断,这种行为缺乏必要性。一般来说,借名买房大多发生在购房之前,当事人出于特定目的选择借名,而在本案中,陈嘉怡前期已经完成了大部分购房流程,后续的更名行为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见情形。

- 缺乏借名登记约定证据:虽然陈嘉怡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购买有实际出资,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陈嘉怡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约定的存在,仅仅凭借出资行为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她提交的微信记录,其内容是否能够确凿证明陈宇轩认可房屋归她所有存在争议,并且难以直接等同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二)房屋过户诉求的处理

1. 过户的法律依据与前提: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必须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无法认定陈嘉怡与陈宇轩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所以陈嘉怡要求陈宇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诉求缺乏法律基础。

2. 综合因素考量: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房屋购买、变更登记、使用以及双方陈述等多方面因素。陈宇轩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他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房产证,在缺乏明确借名买房约定证据的情况下,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而陈嘉怡虽然有出资等行为,但不足以推翻现有的产权登记状态。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收集与整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涉及房屋购买、变更登记、入住以及费用支付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收集与整理。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陈宇轩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到取得房产证的一系列合法流程,有力地反驳了陈嘉怡借名买房的主张。

2. 清晰阐述事实逻辑:在庭审过程中,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房屋更名系赠予而非借名买房的事实逻辑。结合孩子上学时间与学区房政策出台时间等客观事实,合理地说明了陈嘉怡赠予房屋的原因,使法官能够全面理解案件事实,认可己方主张。

3. 积极回应对方诉求:针对陈嘉怡提交的证据与主张,比如微信记录等,进行了合理分析与反驳,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进一步巩固了己方胜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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