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赵宇超与孙悦兰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随着时间推移,家庭成员的生活轨迹发生诸多变化,孙悦兰于2007年1月离世,赵阳于2018年6月先于赵宇超去世,赵阳与其妻林晓2002年离异,他们的独子赵晨1999年7月先于赵阳去世,赵宇超于2019年2月去世 。赵宇超生前对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两居室楼房的归属作出安排,由此引发了家庭成员间的房产继承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

赵文轩,主张依据被继承人遗嘱继承遗产房产50%的份额。

赵俊辉,与赵文轩系父子关系,和三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

被告:

赵峰,认可当事人身份关系,认为原告所说遗嘱只是老人遗言,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不具遗嘱效力。

赵慧琳、赵思琪,抗辩意见同赵峰,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

(二)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赵宇超手书“遗言”是否具有遗嘱效力。

赵俊辉、赵峰、赵慧琳、赵思琪四人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涉案房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法院查明事实

被继承人赵宇超与孙悦兰婚姻存续期间育有长子赵俊辉、次子赵阳、三子赵峰、长女赵慧琳、次女赵思琪。孙悦兰于2007年1月去世,赵宇超于2019年2月去世,次子赵阳于2018年6月先于赵宇超去世,且其与林晓2002年离异,独子赵晨1999年7月先于赵阳去世。2001年1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两居室楼房登记在赵宇超名下,经评估价值7062118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赵宇超2012年8月签名手写“遗言”及四人签订的《协议书》。“遗言”表明将自己一半房产赠给孙子赵文轩,另一半由子女商量分割,银行存款也由五子女商量处理。2019年3月10日,赵文轩声明接受爷爷赵宇超的房产赠予。《协议书》约定此房由赵俊辉、赵峰、赵慧琳、赵思琪共同继承,变卖后赵俊辉占62.5%(含父亲赵宇超赠予孙子赵文轩的50%),其余三人各占12.5%。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宇超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的50%份额归赵文轩所有,其余50%产权份额由赵俊辉、赵慧琳、赵思琪、赵峰四人共同继承,赵俊辉、赵慧琳、赵思琪、赵峰四人各占12.5%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被继承人孙悦兰、赵宇超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原告赵俊辉、被告赵峰、赵慧琳、赵思琪。因为赵阳在孙悦兰去世前已离婚,且其子早于孙悦兰去世。

本案争议核心是“遗言”及《协议书》的效力。赵宇超手书遗言真实性双方认可,争议房产是赵宇超与孙悦兰夫妻共同财产,孙悦兰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处于共有状态,赵宇超以“遗言”处分共有物存在瑕疵,但能体现其将自己部分财产赠与赵文轩的意思。赵文轩接受赠与后,其余法定继承人签署《协议书》约定房产处理方式,其中对赵俊辉所得份额中包含赵文轩50%赠与份额的表述,证明其余继承人认可赵宇超对房屋50%的处理意见。该《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遵守执行。三被告无足够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却拒绝按协议处理房产,其法定继承房产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遗嘱及相关协议的效力。对于遗嘱,要严格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认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表达。对于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协议,需考量其是否是各方真实意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协议文本等,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清晰梳理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各方权利义务,从而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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