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传承中,房产作为重要资产,其继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与纷争。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S 号房屋的继承展开,涉及法定继承、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家庭成员因对遗产分配存在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最终诉诸法律途径,这一案件对于理解房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陈悦,陈建国与林晓芳的长女,诉求分割父母遗产丰台区S 号房屋。

被告:

陈宇:陈建国与林晓芳的长子,反对原告分割诉求,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称自己全部出资购房、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且料理老人后事,愿给陈悦和陈瑶各30 万元补偿款。

陈瑶:陈建国与林晓芳的次女,认可涉案房屋由陈宇出资购买,称自己赡养老人最多,原告和陈宇也尽赡养义务,陈宇女儿陈诗涵也参与照顾,认可此前三方调解结果。

(二)争议焦点

北京市丰台区S 号房屋应如何进行继承分割。原告陈悦主张依法分割,被告陈宇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陈瑶认同陈宇的部分主张。

三方于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委托调解笔录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陈悦事后反悔,认为调解时自己血压高,稀里糊涂签字,不同意按协议履行;被告陈宇和陈瑶则认为调解过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

(三)法院查明事实

陈建国与林晓芳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即陈宇、陈悦、陈瑶。林晓芳于1993 年 5 月去世,陈建国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离世。

北京市丰台区S 号房屋于 1993 年 3 月由陈建国、林晓芳按成本价购得,现登记在陈建国名下。陈建国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陈悦遂起诉至法院。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调解中心调解本案。2019 年 12 月 31 日,三方签订委托调解笔录并达成调解协议:S 号房屋由陈宇继承并归其所有,陈悦、陈瑶自愿放弃继承;陈宇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向陈悦支付房屋折价款 30 万元,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前向陈瑶支付房屋折价款 30 万元。之后,陈悦以折价款太少为由,不同意按协议履行。经法院问,陈悦称签署调解笔录时血压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陈宇和陈瑶对此不予认可,坚称调解过程严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S 号房屋由被告陈宇继承并归其所有。

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悦支付房屋折价款30 万元。

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瑶支付房屋折价款30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S 号房屋购置于陈建国与林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晓芳和陈建国去世前未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该房屋应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陈悦、陈宇、陈瑶共同继承。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实际处理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

(二)调解协议效力分析

依法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具有合同性质的约定。从协议签订过程来看,是在法院委托的调解中心主持下进行,被告陈宇和陈瑶均认可调解过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虽然陈悦提出签署调解笔录时血压高,影响其认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对房屋继承及折价款支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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