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们一直听说医保药品目录有甲类、乙类药品,什么是医保甲、乙类药品?
答复:基本医疗保险将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两部分。甲类药品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余下的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具体的自付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咨询:什么是药品的首先自付比例?
答复: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区分甲、乙类,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前,我市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职工分别为0%、5%、10%、15%,居民分别为0%、5%、15%、20%。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及临床用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咨询: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什么?
答复: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咨询:烟台市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是什么?如何报销?
答复:居民二次报销是居民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在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结算单上已经标明),不需要再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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