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公司因“被罚”社保滞纳金起诉高管索赔(主题)
法院认为,董事、监事未尽勤勉义务应担责(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周倩)公司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产生巨额保险滞纳金,谁来担责?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家旅游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在职期间怠于履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公司向社保中心缴纳了巨额的保险滞纳金,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二人应赔偿公司部分损失。
郑某、袁某于2012年至2015年在某旅游公司任职,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2020年,该公司收到社保局的社保补缴通知,需要补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共40余万元。该公司补缴后,以郑某、袁某在任职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怠于履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公司缴纳巨额保险滞纳金为由,起诉要求郑某、袁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依据公司当时备案的章程规定,郑某、袁某对其任职期间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应承担履职不当的责任。同时,鉴于公司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出纳及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此亦负有重要责任,故该公司要求郑某、袁某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公司损失4.5万元,袁某赔偿1.5万元。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