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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疏忽大意,雇主没提供防护设备,家主未告知安全风险,导致从二楼坠落死亡。家属要求赔偿,三方责任如何划分,请看法院的判决吧。
案情简介
张林与李伟达成口头协议,将三层楼房的屋面钢结构和全楼的水电线路安装工作承包给李伟,李伟找到陈同等人从事该工作。2024年10月2日,陈同在二楼铺设电线过程中,从楼房内二楼地面镂空处坠落,经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伟给付11万元,张林给付3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陈同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李伟与张林赔偿损失7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林与李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层楼房的屋面钢结构和全楼的水电线路安装工作由李伟负责施工,李伟与张林之间系承揽关系。陈同受李伟雇佣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楼地板镂空处较明显,陈同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掉落摔伤致死,其应当预见到其在镂空处作业存在的危险性,在工作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在事发时未能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李伟作为雇主应加强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最大可能降低造成损伤的风险,因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陈同是在二楼铺设电线时摔下致死,该工作虽无严格资质要求,但张林作为房主,其所建楼房二楼地板系镂空设计,人员在二楼施工时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其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施工人员在二楼镂空部位周围设立防护网等加强防护的措施,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陈同与李伟、张林的责任分担比例应为40:55:5。遂作出一审判决,李伟赔偿488188.64元,张林赔偿44380.7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雇员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提供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强令冒险作业、使用童工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若雇员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若房主未提供安全设施或未告知风险,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在此提醒:高处作业可能导致坠落,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为此要做到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设备,佩戴安全帽,避免意外伤害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来源:郯城法院 山东高法